9.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從理論上言,此規定可能
產生何種問題?
(A) 機關組織法律保留之鬆動
(B) 機關裁量權行使之萎縮
(C) 上下機關指揮監督無法貫徹
(D) 國家機關間,橫向互助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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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0), B(347), C(93), D(130), E(0) #794915
統計: A(1090), B(347), C(93), D(130), E(0) #794915
詳解 (共 4 筆)
#1648248
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比以法律定之(一定要法律保留)寬鬆,
代表機關組織的細節用命令定就可以了(只要有以法律為準則性就好)
行政機關自主的空間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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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014
嗣經國民大會第三屆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於第三條第三項明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而行政院隨即積極地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研擬了「國家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及「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作為行政組織再造的主要兩項法制基礎。
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令定之:
一、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二、獨立機關。
前項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送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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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1334
可能是說準則性規定容易產生漏洞吧
也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可以透過一些灰色地帶的規定偷雞摸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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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562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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