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試論述下列案例的某丙與某丁,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一)A國立大學位於風光明媚的河岸邊,校園環境優良,附近居民喜愛帶 飼養犬隻前往散步。為維護校園安全,遂訂立「A國立大學犬隻管理 規則」 ,規定「除導盲犬與工作犬外,民眾攜帶犬隻,應依規定繫狗鍊 或做好防護措施,否則不得進入校園。已進入校園者,得予驅離,並 禁止一定期間內不得入校」 。居民某丙某日帶自家犬隻前往,因犬隻便 溺需求,遂解除狗鍊,經校警發現後,通報大學管理單位。A 大學遂 以 C 函通知丙,於文到三個月內禁止其攜帶犬隻進入校園。丙不服 C 函,欲提起救濟。(12 分)

詳解 (共 5 筆)

詳解 提供者:Jessie Lin
(一)、A公立大學犬隻管理規則,其規範內容之對象為校外民眾利用校園之相關規範,係「營造物利用規則」
1、該犬隻管理規則之法律性質,乃基於「營造物」利用規則制定權地位,所訂定之營造物利用規則,並非大學自治規章,其規範乃涉及利用人違反利用規則之取締與排除。
2、A公立大學對於違反利用規則之利用人,通知三個月內禁止進入校園,該通知具有對外效力,係行政機關(公立大學)依公法上具體事件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丙不服得對該處分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詳解 提供者:S.

此題組(申3、申4)算不算獨門暗器? 補習班行政法講公營造物單元和利用關係很快帶過....,總複習也不是當重點, 竟然考申論..

詳解 提供者:第二次要上榜



(一)
1A大學之性質按我國司法大法官釋字解釋雖具有機關地位,而大學之營造物,係符合我國對『公營造物』之性質説明,係行政主體將人與物作功能上之結合,以制定法規為達成特定公共行政之目的之組織體,與公眾或是特定人發生法律上之利用關係。
2對於公營造物與相對人利用之法律關係,係為私法或是公法,原則上,特定本質上之限制如受刑人與監獄之法律上利用關係,則係公法公權力強制而為之「公法」關係無疑,而其他可由此規則係依據何種性質之國規則規定而判斷之;即系爭之A學校訂定犬隻管理規定,係為公營造物對利用人之具有『強制性』之家宅權力規定,此『利用規則』係以實現一般公權力行政範圍性質,即A以此公法上之規定就具體事件對特定之利用人丙,作單方面之公權力決定(C函),係屬行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之性質。
3依上開所述,丙就不服C函之行政府處分,認違法不當且侵害其利益,得按訴願法第1條及4條,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撤銷訴願』先,如對訴願決定不滿時,再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向行政法院起『撤銷訴訟』之。

詳解 提供者:☆○奕軍●★
這題有無違反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權?
詳解 提供者:中
本文見解以下:
A國立大學是公用營造物。行政主體為達特定公目的,集合人與物之手段,公法上設置的行政機構。
透過利用規則,和外部使用人建立法律關係。
利用規則可以規定:
給付標的和範圍
利用要件和範圍
利用人的權利和義務
ㅤㅤ
通說認為營造物享有營造物權力。制定利用規則,限制妨礙秩序的用人或使其適當使用。
營造物在無法律保留的狀況下,是否可以限制人民的基本權?有爭議
ㅤㅤ
本題A大學為維護校園安全,基於公益而制定使用規則,使利用人適當使用。
本文認為,丙不享有公法上的權利,而是反射利益。
是在適當目的的使用上,間接享有的公權利。
因此C函雖係限制A的行政處分,惟A享有的是反射利益。
因此A無法提起行政救濟,只得透過校內申訴。
ㅤㅤ
補充:其實也可以救濟,我認為本題並沒有一定的正確答案。
我也認為,丙可以提起救濟,因為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限制基本權是不當的。
但營造物也有立場,丙不按照規定來使用,到時候發生意外,誰要負責?
如果規定只是說禁止....,但卻沒有任何懲罰的法律效果,不就形同據文。
如果真的要挑剔,限制丙三個月,可能違反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但回到一開始講的,丙享受的僅是反射利益,竟然沒有公權利,就沒有被侵害的可能,
這樣似乎又不能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