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試論述下列案例的某丙與某丁,得否以及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二)B國立大學校地廣大,為維護校園通行秩序與安全,遂訂立「B國立 大學車輛管理辦法」 ,規定車輛通行、停放、違規處理等管理規則。某 丁為該校大學部學生,多次違反停車規定,經學校開立車輛違規事件 通知單,並依規定繳納違規處理費。某丁不服通知單,欲提起救濟。 (13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二)、B國立大學車輛管理辦法,係為B大學於敎學、研究、學習範圍內之「大學自治規章」
1、大學為維護大學敎學及秩序,得訂定相關自治法規。
2、大學對違反校內停車之學生,依據管理辦法對學生予以一定之處分,通知繳納違規費用,涉及學生之財產權,該通知性質乃為行政處分。
3、丁學生不服處分 , 可依大法官解釋第784號解釋,得向學校申訴後,提起撤銷訴願(訟)。
詳解
(二)
1.B大學之車輛管理辦法,係為大學為維持校園秩序而定之利用規則,而對於利用人係為學生,按利用人與公營造物大學之關係,係為特別權力之關係;
就以前對特別權力關係之規定,其學生之於學校規定,係屬於內部之特別規定,因其兩者利用關係人基於特別法律原因,不須依法律保留原則而可限制拘束其利用人,即被約束人不得主張對外提起行政或民事救濟之。
2.但近期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以學生與學校關係,就我國大法官釋字第382號,第684號及第784號解釋,改認學生如受學校之教育或管理之公權力措施,而有受教育權或其他一般基本憲法保障自由權受不當違法侵害時,基於憲法第16條之『有權利即有救濟』之保障人民救濟權利,而學生可提起相關行政救濟程序。
3.系爭之B學校依其學校之利用規則而對丁學生處以違規處罰通知單,此通知單係侵害學生之財產權之一般權利,係為『行政處分』性質;按上開所述,丁學生可按我國大法官解釋內容,按訴願法第1條提起撤銷訴願先,如再不服訴願決定,再按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之。
詳解
想請問大家這題是否可以用營造物做論述?
自己覺得有點難以區分何時可用營造物的使用規則,何時可以用自治範圍內訂定規則?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