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我國行政程序法如何規定?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與私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有何差異?(25 分)
詳解 (共 9 筆)
詳解
1.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期間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31):
(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3)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2. 私法上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民法第§144):
(1)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2)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詳解
法律定之
詳解
不知
詳解
大
詳解
詳解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3年時效完成不得在行提起
詳解
...............................................
詳解
詳解
公法上請求權為5年時效完成不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