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向主管之B 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建築執照,惟至民國 102 年4 月,A 之申請案仍未獲行政機關任何准駁決定之通知,A 遂提起訴願救濟。 假設該案訴願審議程序進行中,B 市政府建設局已作成駁回A 申請之行政處分。於 此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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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2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訴願法 第82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此僅為個人練習,有錯還煩請各位前輩指點糾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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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行拒絕申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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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作為而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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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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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