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名 稱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由學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名 稱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立國民中、小學校長之甄選、儲訓、遷調;主任之甄選、儲訓及現職教師聘任之引介 (以下稱介聘) ,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辦理前條之相關事宜,應組成小組辦理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得由學校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 4 條 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資格者,得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職教師介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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