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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符號互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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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號互動論」之「提出者」: 「社會學」之「符號互動論」 ( Symbolic interactionism ) 淵源於Mead 在美國芝加哥大學任教哲學課程時,在課堂講授的內容,在1920年代出版了《心靈、自我與社會 : 一個社會行為主義的觀點》建立了「符號互動論」的「若干原則」,直到1937年Mead 的學生 Blumer 才「創建」了「符號互動論」這一「名詞」,並成為這一學派的「領導人」。     二、「符號互動論」之「意涵」: (一)Blumer認為 : 所謂「符號互動」涉及「詮釋」、或「向他人傳送」他是「如何行動」的「旨意」。 (二) 從上述「定義」可知,「符號互動論」有「三個主要意義」如下 : 1.「記號」( Sign ) 與「符號」的「意義」不同 : 所有的「符號」都是「主觀地創造」,帶有「主觀」的「意義」;而「記號」只「指出」或「標出」不同「因素」之間的「關係」。雖然所有的「符號」都是「記號」,但「並非」所有的「記號」都是「符號」。 2.「人類」的「詮釋」的「能力」與「定義」的「能力」: 表示了「人類」的「心智能力」具有「主動性」,而非「被動地」受「環境」的「刺激反應」而已,而「詮釋」與「定義」的「能力」乃透過「符號」的「運用」以為功。 3.「人類」對「符號」的「運用」具有「社會性」: 必須在「社會互動」的「系絡」中來「理解符號」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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