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公布日期】102.11.14 【公布機關】教育部第14條 非營利幼兒園全年服務日,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行政機關辦公日辦理。但為進行環境整理、清潔消毒及課程討論等,每學期開學前,得停止服務三日,並列入年度行事曆。第15條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之配置,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與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有關私立幼兒園之規定辦理外,幼兒人數六十一人以上者,得視需求增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或社會工作人員及清潔人員若干人。 前項工作人員,其勞動條件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第16條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二)家長分攤之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個別經濟弱勢幼兒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攤之部分,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