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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譯-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含理論與政策)

主題:一、請論述女性外籍勞工在臺所生育的子女(黑戶寶寶)面臨之問題及政府處理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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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在台灣社會角落,有一群人一出生因為母親、父親逾期居留或非法打工而被拋棄,他們沒有身份或國籍,他們就是「黑戶寶寶」。政府應正視黑戶寶寶之權益,保障他們的基本人權,並且擬定政策防止外籍移工棄嬰事件發生,增加在台懷孕移工權宜。(二)目前懷孕移工媽媽在台灣的現況及困境:懷孕移工首先會面臨不當解僱之問題,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不得以員工懷孕為由進而解僱該員工,然而現況卻是,許多移工在懷孕後立即遭受不當解雇而求助無門,且甚至受到『勞基法』保障之廠工或家事工依然會遇到。故許多懷孕之移工,因受解僱後成為非法居留或分法打工身分,生產後也因無法照養而棄嬰的問題屢見不鮮。(三)政府處理之方式:1.針對「移工母親雖為非法停留,但父親仍合法持有外僑居留證」其小孩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即「出生於我國,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得申請外僑居留證。」2.針對「生父不詳、生母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兒童,內政部已訂定相關作業流程,由協助安置的社政單位向內政部通報協尋生母,並代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辦『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若經境外協尋3個月、境內協尋6個月,仍無法找到生母,由內政部認定無國籍後,就可以辦理出養手續,並由收養人或監護的社福機構帶申請『歸化為我國國籍』。3.而衛福部更宣布『非本國籍兒少健保免受6個月等待期限』,使失聯移工之孩子享有健保福利。(四)建議1.移民署應與社政機構合作當查緝到失聯移工及子女,應立即通知社政機構將孩子安置協助,而移民署則處理大人之收容問題,加入社福機構協助可以保障子女之人權及獲得良好照顧,移民署應毋依收容替代處分之措施,以免移工落跑增加行政程序之負擔。2.移民署開發『一站式之臨時安置』移民署已委託由勵馨基金會辦理『懷孕或攜子之失聯移工遣返回國前北區臨時安置服務案』,建議應增加社工人員及專業通譯人員,了結其失聯之原因,以柔性之勸導及一站式之服務,將母親及子女一同返回其母國。3.疾病管制署或衛福部應不排斥任何兒童,並留下追蹤紀錄:失聯移工最大之問題就是孩子施打疫苗、生病或就醫等問題,而造成防疫之破口。若能藉以其熟悉語言宣導並透過移工網路社群傳播,友善提醒施打疫苗及其他衛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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