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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教育專業科目精編(下)

主題: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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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 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 )   一、依據: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及十四日教育部全國教育發展會議結論及建   議事項辦理。 二、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   ,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三、補助對象: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態民間團體。 四、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為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以下簡稱師培藝教司〉負責     規劃、推動及輔導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協辦     單位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負責協助及督導全     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規劃、推動及輔導直轄市、縣(市)政     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本要點相關事宜。   (三)學校: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四)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     態民間團體:依第十點規定規劃、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事宜。 五、辦理方式:   (一)辦理原則:     1、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自願申請,及學校教師自願參加之方       式辦理。     2、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       與。     3、本要點係形成性評鑑,不得做為教師績效考核、不適任教師處理       機制、教師進階(分級)制度之參據。   (二)辦理形式:學校辦理形式分為逐年期、多年期與核心學校三種,其申     請方式及內容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三)辦理組織及成員: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     組織,並依下列規定執行:     1、組織:       (1)本部應成立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         理相關業務。       (2)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會,負責審議學校研         訂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申辦文件、辦理輔導、考         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3)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工作。     2、成員:       (1)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推動會之成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         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         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         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2)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         (未成立教師會者可免列入)、家長會代表、教師或行政代         表等;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決定         ,列入學校申請實施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         為執行秘書。   (四)評鑑內容:     1、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之實施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       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層面。     2、申請逐年期第一年之學校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以課程設計與教       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重為原則,至少選一個層面進行       評鑑,並於辦理期間三年內完成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       導二個層面之評鑑;申請多年期及核心學校之學校,其評鑑內容       應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二個層面,並得依學校       實際發展需求,增列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與態度等作為評       鑑實施之內容。     3、前二目學校實施之評鑑內容,其評鑑規準,由學校自行參照選用       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       訂定,並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五)評鑑方式:參與教師應配合學校推動進程實施自我評鑑(自評)及接     受校內評鑑(他評):     1、教師自我評鑑(自評):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評程       序及評鑑表格,依序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正式評鑑,必要時得依受         評教師之需要進行非正式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其評鑑實施方式,以教學觀察         為主,並得依學校實際發展需求,兼採教學檔案、晤談教師         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   (六)評鑑實施: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       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綜合報告表等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       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       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       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支持及回饋:       (1)評鑑推動小組得依據評鑑結果推薦教師進行專業分享,並協         助精進其專業知能。       (2)對於經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         鑑推動小組安排教學輔導教師或其他適當教師,以參加教師         專業發展評鑑教師為優先,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         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3)其他受評教師於接獲評鑑結果後,得依據評鑑結果及評鑑推         動小組或教學輔導教師之建議,擬定個人之專業成長計畫。   (七)學校對教師專業成長之協助: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專業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及校內外在職       進修資訊。     2、對於校內教師之整體性專業成長需求,應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       及校內外在職進修資訊。     3、學校對於一年內新進教師及初任教學三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協       助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       以協助,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       、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相關規定辦理之。     4、本部應研發專業成長之途徑,建立完整之專業成長體系,以為學       校執行時之依據。   (八)評鑑相關人才之培訓:     1、類型:本要點之人才培育類型包括: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評鑑人       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講師儲訓等四項,並針對承辦       人員辦理宣導說明會、申辦說明會、行政研習等。     2、辦理單位:       (1)國民教育階段之評鑑人員初階培訓與認證、宣導說明會、申         辦說明會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由本部師培藝教司辦理。       (2)評鑑人員進階培訓、教學輔導教師儲訓及認證、在職進修等         業務,由本部師培藝教司辦理或委由大專院校承辦。       (3)行政研習及講師儲訓由本部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承辦。     3、講師及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運作方式等,依       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人才培育課程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九)諮詢輔導:得由師培藝教司辦理下列事項:     1、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輔導委員,並培訓參與本要點之校長、主任與       教師擔任輔導夥伴,以提供參加本要點學校之協助及輔導。     2、委由大專院校整合該區域之輔導委員與輔導夥伴人力,以進行該       區域參加學校之各項輔導及協助。     3、組成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中央輔導群(以下簡稱中央輔導群),輔       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心學校之推動工作與未參加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宣導。中央輔導群之運作、輔導員之資       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依本部相關規定辦理。     4、整合輔導委員、輔導夥伴及中央輔導群等,建立完整之輔導網絡       ,以統籌規劃各項諮詢輔導事宜。 六、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原則:     1、本要點為專案性計畫,補助經費用於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相關       事宜,專款專用。     2、本補助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然       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整。   (二)基準: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依本部公布之補助內容提出經費       申請。     2、有關要點經費編列基準,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       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3、業務費補助項目以出席費、講座鐘點費、輔導費、印刷費、資料       收集費、膳食費、交通費或花蓮縣、臺東縣、離島地區之住宿費       、減授節數所需之鐘點費或雜支等為限。     4、續辦學校設備補助項目資本門以攝錄影機,經常門以資料儲存媒       體等相關設備為限。     5、教學輔導教師以輔導二名教師為限,每輔導一名教師得減一節課       ,跨校輔導得減二節課;各校辦理減授節數,因教學輔導教師之       教學需要而無法減授節數,得改發鐘點費;教學輔導教師減授節       數所需之鐘點費,得由本要點補助經費項下支應。     6、補助中央輔導群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每年每人新臺幣五萬元,用       於充實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另輔導群輔導員所需代課       鐘點費、休假補助及不休假獎金,由本部專款補助。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應經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同意參與後,成立教師專業發展     評鑑推動小組,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後,     分別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   (二)多年期學校與核心學校於續辦年度之校務會議或課程發展委員會為業     務報告。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     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     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及申辦文件,並應研擬直轄市、縣(市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     、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本部複審。   (四)本部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     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     鑑申辦文件、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文件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     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结報與結餘款,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结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核結時限內,彙整實施成果,報本部備查     。 九、成效考核:   (一)為檢核本要點之實施成效,由本部辦理方案評鑑,其評鑑報告作為評     估全面辦理教師專業評鑑之參考依據。   (二)為檢核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之實施成效,得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辦理後設評鑑或由本部辦理專案訪視,其結果作為下年度補     助額度及要點推動之參考依據。   (三)本要點補助之機關學校,未依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者,或成效不彰者     ,得列為下年度不予補助之參考依據。   (四)辦理本要點之機關學校及教師等相關人員,績效卓著者,依權責從優     敘獎,或頒予獎狀、獎品。 十、學術機構、全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   間團體申辦作業:   (一)為鼓勵教師發展專業知能,有助於提昇教師專業形象之學術機構、全     國及地方層級之教育團體(包括教師團體)等非營利型態民間團體,     得檢具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有關之實施計畫,報本部申請經費補助;     其計畫內容應包括實施目的、實施時程、實施內容及規準、實施方式     、實施對象及參與人員、結果之應用及經費需求等,並得參酌本要點     之辦理方式等相關規定研擬之。   (二)師培藝教司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     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依計畫整體配合性、計畫內容適切性     與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進行審查,依審     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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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形成性評鑑教師專業發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自我評鑑校內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