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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撤銷緩起訴處分的聲請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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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試題:47 下列何者是撤銷緩起訴處分的聲請權人? (A)告發人 (B)司法警察官 (C)告訴人 (D)被害人   第 253-3 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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