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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郵局◆郵政法規(包含內外勤)
參考書:江文偉-郵政法規
章節:Ch2.郵件處理規則
主題:新聞紙、雜誌之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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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編輯
江文偉-郵政法規
Ch1.郵政法
Ch2.郵件處理規則
新聞紙、雜誌之成立條件
禁止交寄之規定
Ch3.郵務營業規章
Ch4.郵務儲金匯兌法
Ch5.簡易人壽保險法
Ch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Ch7.歷屆試題
主題:新聞紙、雜誌之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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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 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中華郵政公司申請登記,經同意後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一、 以報導或評論政治、經濟、科學、文化或其他公益事項為目的之刊物。 二、 政府或民意機關發行之公報或宣傳政令刊物 前項所稱新聞紙,為每日或每隔六日以下按期發行者;所稱雜誌,為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者。 第一項刊物,經中華郵政公司認定屬商業性廣告、宣傳品或公司行號發行為本身業務或特定個人宣傳者,不得依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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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七日以上三個月以下按期發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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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定期發行之刊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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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處理規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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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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