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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法探討】立法院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異動條文(1120510)

發表于: 2023/05/12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中華民國112年04月21日制定,112年05月10日修正,總統府公布)

◎第2條 (修正)

1.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2.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簡稱:基金監理委員會)負責基金之審議、監督及考核。
3.前項基金監理委員會應聘請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軍公教人員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
其中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1/3);
其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定之。
4.本基金之運用得委託經營之。有關委託經營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4條 (修正)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核定支付第一條所定人員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資遣給與及中途離職者之退費,
或其遺族之撫卹金、撫慰金及遺屬金。
二、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
三、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

2.前項第三款所需費用包括為提高經營績效所需用人費用;
其支用辦法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由銓敘部核定發布之。

◎第五條 (修正)

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購買公債、庫券、短期票券、受益憑證、公司債、上市公司股票。
二、存放於基金管理機關所指定之銀行。
三、與第1條所定人員福利有關設施之投資及貸款。
四、以貸款方式供各級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經濟建設或投資。
五、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通過,並報請考試院核准有利於本基金收益之投資項目。
  本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由基金管理機關擬訂年度計畫,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定後行之,
並由政府負擔保責任。
  本基金之運用,其3年內平均最低年收益不得低於臺灣銀行2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
如運用所得未達規定之最低收益者,由國庫補足其差額。

◎第6條 (修正)

1.本基金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
2.本基金依預算法規定,應屬特種基金,並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3.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除應依照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審計法規定辦理外,
應由基金管理機關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年度開始前應訂定運用方針編製收支預算,提基金監理委員會覆核。
二、年度終了應編具工作執行成果報告暨收支決算,提經基金監理委員會審議公告之。


◎第12條 (修正)

1.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本條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修正之第1條及第4條自107年7月1日施行,
第9條第一項自110年1月1日施行,及112年4月21日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 立法院法律系統+總統府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