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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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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是非題)1-50#8931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因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均由主管機關之專家資料庫遴聘,其既已經 過篩選,公正性不容質疑,故辦理查核時不需迴避。 (A)O(B)X
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 質及進度等事宜。 (A)O(B)X
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因係查核施工品質與進度,故有關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 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缺失,不需加以記錄,僅口頭提供洽 請改善即可。 (A)O(B)X
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之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 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 查核小組所屬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A)O(B)X
5.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件數 ,以不低於其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A)O(B)X
6.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 依法辦理簽證。簽證費用並得另予核實給付。 (A)O(B)X
7.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 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 之諮詢及審查。其中規劃與可行性評估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 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 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 五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8.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 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 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A)O(B)X
9. 技術服務廠商之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機 關遭受損害之責任,採購法規已有明文規定,毋須於契約規定。 (A)O(B)X
10.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紀錄各項費用並 備具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 (A)O(B)X
1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公費得於契約規定為 直接費用之一定比率。 (A)O(B)X
12. 機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 (A)O(B)X
13.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屬特殊採購之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資本額不低 於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A)O(B)X
14.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 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A)O(B)X
15.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發包決標價低於 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得以工程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建造費用計算應給付之 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但應扣除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 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 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 除外費用及稅捐等。 (A)O(B)X
16.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 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 (A)O(B)X
17.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 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A)O(B)X
18.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 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A)O(B)X
19. 採用共同投標時,應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A)O(B)X
2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A)O(B)X
21.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 (A)O(B)X
2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 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 (A)O(B)X
23.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4.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 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 之採購金額為5500萬元。 (A)O(B)X
25.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 額為採購金額。 (A)O(B)X
26.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 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A)O(B)X
27.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 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A)O(B)X
28.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招標,其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 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辦理招標。 (A)O(B)X
2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 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30.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 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 則。 (A)O(B)X
31.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 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 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 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 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A)O(B)X
32.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已設定質權予採購機 關,出質人雖非得標廠商名義,尚可。 (A)O(B)X
33.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適用採購法第72條規定。 (A)O(B)X
34. 營造業投標標價在底價以內,但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如招 標文件未載明不決標予此等廠商者,則應決標予該廠商。 (A)O(B)X
35.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不良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情形補 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 (A)O(B)X
36. 為利契約風險分擔,不論履約時間長短,機關不宜於工程契約中訂明無物價 指數調整之規定,以減少履約爭議。 (A)O(B)X
37. 工程契約未納入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 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 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A)O(B)X
38.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 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 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 (A)O(B)X
39.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 (A)O(B)X
4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包括工程物價指數調整款。 (A)O(B)X
4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 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 額及是否逾期。 (A)O(B)X
4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 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 (A)O(B)X
4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 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 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 (A)O(B)X
44. 廠商之服務費用按月或分期支付者,如欲保留部分價金於完成全部服務項目 後支付,其保留額度以不逾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A)O(B)X
4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 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 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 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A)O(B)X
46.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不得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47.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 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仍應受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 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A)O(B)X
48.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 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 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A)O(B)X
4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僅能擇定一種計費方式。 (A)O(B)X
50.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 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 請他人代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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