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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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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作業(是非題)51-100#8933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1. 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 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A)O(B)X
52. 機關基於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 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 (A)O(B)X
53.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 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 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 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不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54.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 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即使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 更有利之工法,履約期間仍不得要求契約變更改變施工工法。 (A)O(B)X
55.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 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 (A)O(B)X
56.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 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 (A)O(B)X
57. 機關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 目,廠商資格規定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尚無不可。 (A)O(B)X
58.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59.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包 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 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 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A)O(B)X
60.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不得未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A)O(B)X
61.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 「空調工程」、「電梯工程」。 (A)O(B)X
62.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 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A)O(B)X
63.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 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 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 定。 (A)O(B)X
6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 (A)O(B)X
6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得包括廠商之工程管理費用及利潤。 (A)O(B)X
6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 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6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分別計算建造費用。 (A)O(B)X
6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百 分比上限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6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 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百分比上限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7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之服務費用, 得由機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附表所列百分比 上限之限制。 (A)O(B)X
7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刨除路面有價料之金額。 (A)O(B)X
7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 (A)O(B)X
7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包括工程保險費。 (A)O(B)X
7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 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75. 廠商參與競圖,應以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 文化、生活美學程度、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等因素為重要考 量,雖有超出招標文件所定之工程經費上限情形,仍得評選為優勝廠商。 (A)O(B)X
76.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 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需以密件處 理,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 (A)O(B)X
7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 理之服務項目,可包括監造。 (A)O(B)X
7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 用於施工項目費用較難事先預估之案件。 (A)O(B)X
79. 委託監造服務案亦得同時委由承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以提昇效 率。 (A)O(B)X
80. 機關委託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服務,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 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未包含於設計監造服務 費用內,應另行給付。 (A)O(B)X
81.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 資格。 (A)O(B)X
82. 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得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須於投標前 取得;公會會員證則可於履約前再請領。 (A)O(B)X
8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適 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 (A)O(B)X
8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 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8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 有3家方可開標。 (A)O(B)X
86. 非屬特殊採購預算金額為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 資格。 (A)O(B)X
87.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A)O(B)X
88. 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 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 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A)O(B)X
89.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 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 監督等情事」之情形。 (A)O(B)X
90.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 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 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應加以記錄。 (A)O(B)X
91. 機關辦理採購,於採購案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 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採書面審核監辦」之核 准。 (A)O(B)X
92.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A)O(B)X
93.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不得供驗收之用。 (A)O(B)X
94.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A)O(B)X
95.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96.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 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 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B)X
97. 工程採購品管人員於接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逾五年 者,應再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A)O(B)X
98. 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得查核其所屬各機關補助或 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依採購法之規定辦理之工程。 (A)O(B)X
99. 為求公正客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一律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 名單中遴選之。 (A)O(B)X
100.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 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 得少於兩位。(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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