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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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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是非題101-195#18452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9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95)
101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已設定質權予採購機關,出質人雖非得標廠商名義,尚可。 (A)O(B)X
102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契約無需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A)O(B)X
103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A)O(B)X
104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A)O(B)X
105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2500萬元。 (A)O(B)X
106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5500萬元。 (A)O(B)X
10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A)O(B)X
10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A)O(B)X
109 採用共同投標時,不得允許廠商單獨投標。 (A)O(B)X
11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僅能擇定一種計費方式。 (A)O(B)X
11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得擇定二種以上計費方式。 (A)O(B)X
112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不得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113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者,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114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115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11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兼之委員。 (A)O(B)X
117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內派之委員。 (A)O(B)X
118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119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12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12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建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122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 (A)O(B)X
123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資料。 (A)O(B)X
124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 (A)O(B)X
12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如工程標案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則建造費用以實際決標金額計算。 (A)O(B)X
126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如工程標案之決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時,則建造費用得以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A)O(B)X
127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時,若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且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者,可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 (A)O(B)X
12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對於重複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之情形,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 (A)O(B)X
129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A)O(B)X
130 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方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 (A)O(B)X
131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 (A)O(B)X
132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發包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以工程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建造費用計算應給付之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但不得扣除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A)O(B)X
133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發包決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機關以工程底價之百分之八十為建造費用計算應給付之設計、監造服務費用。但扣除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 (A)O(B)X
134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 (A)O(B)X
135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A)O(B)X
136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A)O(B)X
13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 (A)O(B)X
138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額為採購金額。 (A)O(B)X
13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140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A)O(B)X
141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A)O(B)X
142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B)X
143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均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始可採限制性招標。 (A)O(B)X
144 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事。 (A)O(B)X
145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 (A)O(B)X
146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 (A)O(B)X
147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 (A)O(B)X
148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執行時程。 (A)O(B)X
149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A)O(B)X
150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規定專業工程項目,基於增進採購效率,不論專業營造業廠商家數是否過少,均可優先考量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 (A)O(B)X
151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A)O(B)X
152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A)O(B)X
153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A)O(B)X
154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 (A)O(B)X
155 履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需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 (A)O(B)X
156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圍或標準。 (A)O(B)X
157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目即可。 (A)O(B)X
15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 (A)O(B)X
159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 (A)O(B)X
160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 (A)O(B)X
161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162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 (A)O(B)X
163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 (A)O(B)X
164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 (A)O(B)X
165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仍應受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A)O(B)X
166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請他人代理。 (A)O(B)X
167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即使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工法,履約期間仍不得要求契約變更改變施工工法。 (A)O(B)X
168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 (A)O(B)X
169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 (A)O(B)X
170 機關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目,廠商資格規定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尚無不可。 (A)O(B)X
171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用。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及保險費。 (A)O(B)X
172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空調工程」、「電梯工程」。 (A)O(B)X
17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百分比上限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174 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 (A)O(B)X
175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A)O(B)X
17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 (A)O(B)X
177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178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179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不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180 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A)O(B)X
18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A)O(B)X
182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A)O(B)X
183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 (A)O(B)X
18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 (A)O(B)X
18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 (A)O(B)X
18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 (A)O(B)X
18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 (A)O(B)X
18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18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190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 (A)O(B)X
191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 (A)O(B)X
192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辦理。 (A)O(B)X
193 採用共同投標時,應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A)O(B)X
194 允許共同投標案件,機關可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由全體共同投標廠商具名及簽署,且不允許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以利後續發生履約爭議時釐清權責。 (A)O(B)X
195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無須通知廠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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