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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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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投標須知及招標文件製作(是非題)51-81#8932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31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31)
51. 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採購,招標文件載明電腦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違反 採購法。 (A)O(B)X
52. 機關辦理電腦設備採購,招標文件載明電腦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並未 違反採購法。 (A)O(B)X
53. 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 證金者,機關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 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 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A)O(B)X
54. 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 證金者,機關依契約規定有不發還廠商履約保證金,機關得視個案情形及實 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 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A)O(B)X
55.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方式,依履約進度分次發還者,以4 次為上限。 (A)O(B)X
56.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履約保證金之發還方式,依履約進度分6次發還,並無 不妥。 (A)O(B)X
57. 機關製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招標文件,應載明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 利用。 (A)O(B)X
58. 機關製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招標文件,得載明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 利用。 (A)O(B)X
59. 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金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 (A)O(B)X
60. 機關辦理採購之預算金額不包括機關自行留用之工程管理費用部分。 (A)O(B)X
61. 機關就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採購案,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超過預算金額 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屬不當增列法規所無之規定。 (A)O(B)X
62. 機關得就已公開預算金額之採購案,一併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標價超過預 算金額者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A)O(B)X
63.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 議書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 一定金額之獎勵金。 (A)O(B)X
64.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涉及廠商於投標時須提出設計圖或服務建 議書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經評選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獲選廠商,發給一 定金額之獎勵金。 (A)O(B)X
65.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 與。 (A)O(B)X
6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 用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規定,違反採購法。 (A)O(B)X
6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 用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規定,並不違反採購法。 (A)O(B)X
68.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對於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如未 限制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屬錯誤態樣之一。 (A)O(B)X
69.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對於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並未 限制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並無不可。 (A)O(B)X
70.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一經投遞即不得要求撤回,故機關不得允許 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A)O(B)X
71.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財物採購,採購數量為500個單位,採購金額為新 臺幣50萬元,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增購採購數量10% 之權利」。現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向原廠商辦理增購該數 量,尚屬適法。 (A)O(B)X
72.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勞務採購,契約期間為1年,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 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契約期滿得與得標廠商續約之權利」。現契約即將期 滿,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與原廠商辦理續約,尚屬適法。 (A)O(B)X
73. 機關辦理採購,其須繳納押標金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以設定質權之 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該金融機構應為與機關有往來之金融機構。但 應提供該金融機構名稱。 (A)O(B)X
74. 機關辦理採購,其須繳納押標金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以金融機構本 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 寫受款人者,不予接受。 (A)O(B)X
75.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押標金額度為新臺幣10萬元,但未明定廠 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之情形。現發生廠商得標後拒不簽約之情形,則 該機關仍得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 (A)O(B)X
76. 有一機關辦理新台幣20億元之工程採購,如擬收取押標金,其於招標文件規 定押標金額度為標價之5%,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A)O(B)X
77. 機關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招標文件規定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後,不得再就 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基本資格另作規定。 (A)O(B)X
78. 不適用採購法之閒置資產標售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招標 文件仍應載明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得依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規定辦理。 (A)O(B)X
79. 不適用採購法之場地出租案件,其利用政府採購公報辦理公告者,其招標文 件內容得載明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有關不良廠商處分之規定。 (A)O(B)X
80. 機關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財物採購,依規定應於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A)O(B)X
81. 有一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財物採購,採購數量為500個單位,採購金額為新 臺幣50萬元,其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機關保留增購採購數量10% 之權利」。現機關擬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原廠商辦理增購該數 量,尚屬適法。(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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