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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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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採購契約(是非題)51-97#89295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47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47)
51.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均具同一效力,無優先順序。 (A)O(B)X
52.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A)O(B)X
53. 機關得於契約規定,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 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A)O(B)X
54.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尚不得於契約規定 由廠商代為取得。 (A)O(B)X
55. 採購標的之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執照,其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於契約規定 由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 (A)O(B)X
56.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應以公制為準,契約不得另 為規定。 (A)O(B)X
57.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公 制為原則。 (A)O(B)X
58.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一律以中文 為準,契約不得另為約定。 (A)O(B)X
59.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 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但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 允許之外文為準。 (A)O(B)X
60.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不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 所、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 用。 (A)O(B)X
61. 機關辦理採購,其查驗或驗收,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就履約標的於一定場所、 期間及條件下之試車、試運轉或試用等測試程序,以作為查驗或驗收之用。 (A)O(B)X
62. 機關就廠商履行採購契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該標的如曾通過 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不得再次辦理。 (A)O(B)X
63. 機關就廠商履行採購契約標的為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應不受該標的曾 通過其他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A)O(B)X
64. 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得於採購契約規定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 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A)O(B)X
65.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得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但其危險及費 用,由機關及廠商共同負擔。 (A)O(B)X
66. 機關辦理採購,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得通知廠商限期改 善。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者,機關得使第三人改善,其危險及費 用,均由廠商負擔。 (A)O(B)X
67. 機關於契約所定送達地點收受採購標的之時間,應於契約內訂明。其未訂明 者,應於機關上班時間為之。 (A)O(B)X
68.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依機關之書面或口頭通知,不必於契約內 訂明。 (A)O(B)X
69.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履約處所,應於契約內訂明。 (A)O(B)X
70. 機關得於契約規定,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 換。廠商不得拒絕。 (A)O(B)X
71. 廠商於工程完成前,對於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場所之 設施,負當然保管責任,不必於契約規定。 (A)O(B)X
72. 機關得於契約規定,廠商於工程完成前應對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 機具及施工場所之設施負保管責任。 (A)O(B)X
73.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契約規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含每單位包裝之重 量、包裝材料等〉,由廠商決定。 (A)O(B)X
74.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規定履約貨品之包裝方式。 (A)O(B)X
75.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 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不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 金,應由廠商完全吸收。 (A)O(B)X
76. 機關採購,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某項之 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百分之八,得以契約變更增加該項契約價金 百分之三。其他百分之五,由廠商自行吸收。 (A)O(B)X
77.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 額之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A)O(B)X
78. 依採購契約要項,逾期違約金,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 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A)O(B)X
79.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及單 價,至於金額或數量,則視個案實際履約情形,不必於契約記載上限。 (A)O(B)X
80. 機關辦理單價決標採購契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該契約應記載項目、單價 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A)O(B)X
81.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付仲裁。 (A)O(B)X
82.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不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 (A)O(B)X
83. 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廠商得逕自提起民事訴訟。 (A)O(B)X
84.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適用行政程序法。 (A)O(B)X
85. 政府採購契約屬公法契約性質,不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A)O(B)X
86. 政府採購契約屬私法契約性質,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 (A)O(B)X
87.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執行品質管 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不在此限。 (A)O(B)X
88.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廠商並應執行品 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A)O(B)X
89. 機關辦理採購,契約生效日期應為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 (A)O(B)X
90. 機關應對廠商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A)O(B)X
91.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之投標文件非屬契約文件。 (A)O(B)X
92. 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 約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其逾百 分之十之部分,得以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十者,契約價金得 不予增減。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O(B)X
93. 廠商未依政府採購契約規定履約,經機關通知廠商全部暫停執行,其情況經 改正後,機關應就暫停執行給予延長履約期限。 (A)O(B)X
94.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英制為原則。 (A)O(B)X
95. 機關採購契約,履約過程中,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 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先發生者為準。 (A)O(B)X
96. 機關採購契約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其後 如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者,免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97. 機關採購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 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 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其因而增加廠商履約費用者,機關應補償其差 價。(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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