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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無年度 - 採購法規全題庫-是非題201~300#18461
無年度 - 採購法規全題庫-是非題201~300#1846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201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僱用臨時工者,得依每人每年預估工資總額分別辦理。 (A)O(B)X
202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仍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03 機關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04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不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05 機關於不同地點採購餐飲服務,得以每餐金額分別辦理。 (A)O(B)X
206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不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依不同需求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07 勞工保險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查,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可依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依不同需求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採購。 (A)O(B)X
208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09 鄉立托兒所16所分散於各村落,擬由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合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稱之依不同供應地區所分別辦理者。 (A)O(B)X
210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1 有關公車行車記錄器之維修,每部記錄器損壞之零件或不盡相同,但均在記錄器之組成範圍之內,如以每日委外檢修費用計算所應適用之招標方式,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 (A)O(B)X
212 同一年度中辦理數次性質相同,但地點名稱不同之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係依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或不同需求件所分別辦理,每次採購金額皆未達公告金額,但合計總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發包程序應按「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規定辦理。 (A)O(B)X
213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機關首長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 (A)O(B)X
214 依採購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均應申報財產。 (A)O(B)X
215 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不包括總經理。 (A)O(B)X
216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A)O(B)X
217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A)O(B)X
218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19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20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得免予迴避。 (A)O(B)X
221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A)O(B)X
222 B君原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某公司,離職3年內該公司不可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223 B君原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某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則該公司仍可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224 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A)O(B)X
225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26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5條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27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28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條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29 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A)O(B)X
230 機關授權所屬「採購處」辦理採購,則其處長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雖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但非機關首長,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A)O(B)X
231 機關授權所屬「採購處」辦理採購,則其處長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4項之規定。 (A)O(B)X
232 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總經理。 (A)O(B)X
233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 四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A)O(B)X
234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 (A)O(B)X
235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且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36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37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除採購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以口頭、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38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39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40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41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4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A)O(B)X
243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適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A)O(B)X
244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A)O(B)X
245 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尚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目前無論是否適用GPA之採購,機關均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及其產品或勞務參與。 (A)O(B)X
24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A)O(B)X
247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57條第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A)O(B)X
24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條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4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條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條約協定國者,視同非條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50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條約協定採購。 (A)O(B)X
251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於招標文件中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者,應明定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之部分,視同非條約協定採購。 (A)O(B)X
252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53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5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地址認定之。 (A)O(B)X
25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勞務之原產地,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之。屬自然人者,依國籍認定之;非屬自然人者,依登記地認定之。 (A)O(B)X
256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以進口國家認定其原產地。 (A)O(B)X
25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A)O(B)X
25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廠商登記地認定之。 (A)O(B)X
25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A)O(B)X
260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A)O(B)X
261 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不得允許非條約協定國廠商參與。 (A)O(B)X
262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6章爭議處理之規定。 (A)O(B)X
263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0條押標金、保證金之規定。 (A)O(B)X
264 機關辦理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不得允許非屬該協定簽署國之廠商參與。 (A)O(B)X
26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之規定,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爰機關辦理開放外國廠商參與之採購,應一併開放予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A)O(B)X
26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A)O(B)X
26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 ,廠商所供應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認定之規定。 (A)O(B)X
268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69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A)O(B)X
270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台分公司,屬我國廠商。 (A)O(B)X
271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台分公司,仍屬外國廠商。 (A)O(B)X
272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73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74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外國廠商。 (A)O(B)X
275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我國廠商。 (A)O(B)X
276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1項投標廠商資格。 (A)O(B)X
277 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78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A)O(B)X
279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縱非屬我國者,仍視為我國廠商。 (A)O(B)X
280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A)O(B)X
281 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A)O(B)X
282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 (A)O(B)X
283 屬性簡單之一般性技術服務案件(如測量、地質鑽探等)不得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辦理。 (A)O(B)X
284 機關採用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得規定廠商將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次投標。審查後再邀合格廠商投價格標。 (A)O(B)X
285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無須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 (A)O(B)X
286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三家以上廠商比價,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改為議價辦理。原已訂定之底價則參考該廠商報價重行訂定。 (A)O(B)X
28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規定,應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A)O(B)X
28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研究發展採購,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A)O(B)X
289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290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其預先辦理廠商資格審查階段,採購金額以該名單有效期內預估採購總額認定之;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採購金額。 (A)O(B)X
291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3家以上。 (A)O(B)X
292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邀請家數,法無明文限制。 (A)O(B)X
293 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於後續邀請廠商投標時,每次應至少邀請3家以上。 (A)O(B)X
294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之合格廠商名單,該合格廠商名單應建立6家以上。 (A)O(B)X
295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其係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第1項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預先辦理資格審查者,廠商所遞送之資格文件,未訂開標時間地點,其拆封審查,雖得無政府採購法開標及監辦程序之適用,但資格審查如有不公,廠商仍可依政府採購法第6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A)O(B)X
296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應隨時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A)O(B)X
297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其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於名單有效期限內,機關得不再接受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 (A)O(B)X
298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應逕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並依採購法第101條及第102條規定辦理。 (A)O(B)X
299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300 機關於合格廠商名單有效期內發現名單內之廠商有不符合原定資格條件之情形者,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廠商逾期未提出合理說明者,機關應將其自合格廠商名單中刪除。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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