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無年度 - 採購法規全題庫-是非題801~900#18470
無年度 - 採購法規全題庫-是非題801~900#1847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801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5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得訂定實收資本額為不低於新臺幣1500萬元之投標廠商資格。 (A)O(B)X
802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A)O(B)X
803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不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A)O(B)X
804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805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806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尚不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A)O(B)X
807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A)O(B)X
808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得由招標機關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A)O(B)X
809 廠商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A)O(B)X
810 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不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A)O(B)X
811 2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機關可訂定投標廠商須檢附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承作文件。 (A)O(B)X
812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正本為原則。 (A)O(B)X
813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 (A)O(B)X
814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不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A)O(B)X
815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特殊採購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A)O(B)X
816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至多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小類為限。 (A)O(B)X
817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A)O(B)X
818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係屬特定資格,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 (A)O(B)X
819 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擇定廠商應附具之物品。 (A)O(B)X
820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投標時檢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合格標。 (A)O(B)X
821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A)O(B)X
822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資格條件者,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履約期間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823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資格條件者,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824 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得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並得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A)O(B)X
825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A)O(B)X
826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2400萬元。 (A)O(B)X
827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800萬元。 (A)O(B)X
828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指之特殊採購,不包括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A)O(B)X
829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 (A)O(B)X
830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 (A)O(B)X
831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元。 (A)O(B)X
832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 (A)O(B)X
833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A)O(B)X
834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替代。 (A)O(B)X
835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 (A)O(B)X
836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3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四,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A)O(B)X
837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之特定資格條件者,其範圍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並得含採購機關(構)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A)O(B)X
838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前3年合計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839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採購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履約期間逾3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840 機關訂定廠商信用證明之基本資格,可包括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A)O(B)X
841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 (A)O(B)X
842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於交貨或驗收時需檢附採購標的之 原廠製造證明或原廠商品質保證書一節,尚無不當。 (A)O(B)X
843 機關辦理特殊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 (A)O(B)X
844 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定「總負債金額」之門檻作為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 (A)O(B)X
845 機關以採購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採購金額。 (A)O(B)X
846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載明預算金額。 (A)O(B)X
847 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屬巨額採購。 (A)O(B)X
848 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屬巨額採購。 (A)O(B)X
849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業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仍應附具。 (A)O(B)X
850 廠商投標時須否附具依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由機關自行依採購案之特性及業務需要於招標文件載明之。但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A)O(B)X
851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特定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不得訂之。 (A)O(B)X
852 機關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文件,屬基本資格條件,非特殊或巨額採購亦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A)O(B)X
853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一體適用,不得另為規定。 (A)O(B)X
854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A)O(B)X
855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而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仍屬合格廠商。 (A)O(B)X
856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規定訂定基本資格、特定資格,並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A)O(B)X
857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A)O(B)X
858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者,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廠商印章,否則為不合格標。 (A)O(B)X
859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而不影響辨識其內容或真偽者,機關不得拒絕。 (A)O(B)X
860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未依招標文件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機關應予拒絕。 (A)O(B)X
861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其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機關得予拒絕。 (A)O(B)X
862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A)O(B)X
863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A)O(B)X
864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一,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A)O(B)X
865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A)O(B)X
866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 (A)O(B)X
867 機關辦理巨額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今有一投標廠商於未符合該等資格條件之情況下,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則機關應予接受。 (A)O(B)X
868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不得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 (A)O(B)X
869 招標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時,除依採購法第37條第2項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33條至第33條之4規定辦理者外,亦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得標廠商另覓廠商連帶保證。 (A)O(B)X
870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金融機構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A)O(B)X
87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得訂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或經銷證明。 (A)O(B)X
872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不得為基本資格。 (A)O(B)X
873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廠商之基本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A)O(B)X
874 投標廠商未符合招標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A)O(B)X
875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廠商人員之學歷得為基本資格。 (A)O(B)X
876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惟得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 (A)O(B)X
877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得參與投標或作為分包廠商。 (A)O(B)X
878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與該服務有關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但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同時為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則尚無不可。 (A)O(B)X
879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包含分包廠商。 (A)O(B)X
880 機關辦理採購,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上開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尚不包含分包廠商。 (A)O(B)X
881 機關辦理採購,得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則不適用。 (A)O(B)X
882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代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A)O(B)X
883 機關依採購法第40條洽請具採購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A)O(B)X
884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上開「代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 (A)O(B)X
885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 (A)O(B)X
886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不納入計算。機關釋疑之期限,比照答復異議之期限。 (A)O(B)X
887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A)O(B)X
888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日。機關釋疑之期限,不得逾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前一日。 (A)O(B)X
889 機關辦理招標,依採購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5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仍應延長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 (A)O(B)X
89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對廠商請求釋疑之處理結果,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為提昇採購效率,得於開標時徵得所有出席廠商同意於當場說明,並於開標紀錄載明其情形。 (A)O(B)X
891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A)O(B)X
892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限制性招標為限。 (A)O(B)X
893 機關辦理採購,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 (A)O(B)X
894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 (A)O(B)X
895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A)O(B)X
896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A)O(B)X
897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A)O(B)X
898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 (A)O(B)X
899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 (A)O(B)X
900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不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