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201-250#89281
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201-250#8928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201. 採購法15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4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02.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03.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5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04.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惟該項迴避反不利於業務執行者,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得免予迴避。 (A)O(B)X
205.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未依規定迴避者,機關首長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承辦、監辦人員。 (A)O(B)X
206. B君原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某公司,離職3年內該公司不可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207. B君原係機關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受聘某公司,離職3年內未向原任職機關接洽採購事務,則該公司仍可參加該機關辦理採購之投標。 (A)O(B)X
208. 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報請上級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A)O(B)X
209. 機關首長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上述情形者,除因反不利於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免除外,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 (A)O(B)X
210. 採購法15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5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11. 採購法15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5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為委託機關之機關首長及受託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12. 機關授權所屬「採購處」辦理採購,則其處長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雖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但非機關首長,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54項之規定。 (A)O(B)X
213. 機關授權所屬「採購處」辦理採購,則其處長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政府採購法154項之規定。 (A)O(B)X
214. 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不包括總經理。 (A)O(B)X
215.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5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3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A)O(B)X
216. 採購法第15條第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者,為洽辦機關之機關首長。 (A)O(B)X
217. 依採購法第15條第5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均應申報財產。 (A)O(B)X
218. 採購法154項所稱機關首長,於依採購法4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或團體者,為補助機關之機關首長或受補助法人或團體之負責人。 (A)O(B)X
219. 採購之承辦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對於監辦人員則無強制性。 (A)O(B)X
220. 機關依採購法對廠商所為之通知,均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A)O(B)X
221.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應以文字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2. 機關辦理採購之請託或關說作成之紀錄,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3. 廠商於履約及驗收期間,不循法定程序,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機關採購人員宜作成紀錄。 (A)O(B)X
224. 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俾作為評選之參考。 (A)O(B)X
225. 依採購法第16條規定,採購人員遇請託或關說,應以書面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 (A)O(B)X
226. 機關辦理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不得允許非屬該協定簽署國之廠商參與。 (A)O(B)X
227. 主管機關依採購法173項規定公告限制或禁止特定國家或地區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該等廠商或產品服務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A)O(B)X
228. 機關辦理非約協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29. 機關辦理非約協定採購,得於招標文件明定限我國廠商投標,且勞務原產地須為我國。 (A)O(B)X
230. 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所稱外國廠商,指未取得我國國籍之自然人或非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A)O(B)X
231. 外國法令限制或禁止我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者,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國廠商或產品服務參與採購。 (A)O(B)X
232.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台分公司,屬我國廠商。 (A)O(B)X
233.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在台分公司,仍屬外國廠商。 (A)O(B)X
234.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縱非屬我國者,仍視為我國廠商。 (A)O(B)X
235.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A)O(B)X
236.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外國廠商。 (A)O(B)X
237. 外國公司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子公司關係企業,視為我國廠商。 (A)O(B)X
238. 機關辦理非約協定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39. 機關辦理非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 (A)O(B)X
240.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工程採購中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提供者,其原產地之認定,準用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認定之規定。 (A)O(B)X
241.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重要性最高者歸屬之。 (A)O(B)X
242.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廠商所供應兼有我國及外國財物或勞務,無法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或實際提供勞務者之國籍或登記地認定其歸屬者,以所占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A)O(B)X
243.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者,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57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A)O(B)X
244.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572款平等對待之規定。 (A)O(B)X
245. 我國與中國大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WTO)之會員,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並不適法。 (A)O(B)X
246. 我國與中國大陸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171項有關之約或協定,機關辦理採購,如不允許大陸地區之廠商、財物或勞務參與,係屬適法。 (A)O(B)X
247.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約協定國者,視同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48. 依「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規定,約協定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非約協定國者,視同非約協定國廠商。 (A)O(B)X
249.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者,其選擇性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21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 (A)O(B)X
250. 機關允許外國廠商參與非約協定採購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外國廠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214項平等受邀之機會。(A)O(B)X
申論題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