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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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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501-550#8929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501.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A)O(B)X
50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逾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03.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04.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案,即使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 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仍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 (A)O(B)X
505.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 (A)O(B)X
50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07.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依細部設計結果將建築構造物、空調、機電設備等工程之施工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0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屬得標廠商履約行為,招標文件不得規定設計應送經機關審查後方得施工或供應。 (A)O(B)X
50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至於設計之完整性及可行性可於履約前再予審查。 (A)O(B)X
510. 勞務性質採購,得依「統包實施辦法」規定,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1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應就所有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1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A)O(B)X
513.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運。 (A)O(B)X
514. 機關以統包辦理工程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15.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但查核金額以上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51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不可為投標廠商。 (A)O(B)X
51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 (A)O(B)X
518. 機關為提升採購效率,以統包辦理招標者,應先評估確認可縮減工期或無增加經費,二者至少需符合一項。 (A)O(B)X
51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先行評估確認,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A)O(B)X
52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O(B)X
52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A)O(B)X
52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52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 (A)O(B)X
52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者,廠商均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52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設計有必要變更且係不可歸責於廠商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償付履約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526.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供應及安裝,不包含細部設計。 (A)O(B)X
527.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包含細部設計、供應及安裝。 (A)O(B)X
52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發給獎勵金,以撙節公帑。 (A)O(B)X
52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並規定廠商於投標時提出設計圖者,得就審查達一定分數或名次之未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之規定,發給獎勵金。 (A)O(B)X
530.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不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31. 機關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將建築工程之設計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一併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 (A)O(B)X
53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皆應預為規定取得全部權利,以維護機關權益。 (A)O(B)X
53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機關得視需要預為規定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 (A)O(B)X
53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 (A)O(B)X
535.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或第10款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之方式為之。 (A)O(B)X
536.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A)O(B)X
537.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附之協議書內容,應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招標機關另覓其他廠商繼受。 (A)O(B)X
538.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 (A)O(B)X
53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單獨投標。 (A)O(B)X
540.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 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以增加廠商競爭者,則不在此限。你好 (A)O(B)X
541.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契約價金應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不得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 (A)O(B)X
542. 機關既已允許共同投標,故採共同投標方式得標之廠商,不得再依採購法第67條之規定分包予其他廠商。 (A)O(B)X
543. 共同投標廠商之個別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A)O(B)X
54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協議書以中文書寫,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招標文件並應載明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亦應以中文書寫。 (A)O(B)X
545.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若於得標後變更者,無須經機關同意,但須經共同投標廠商其他成員同意。 (A)O(B)X
546.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且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無須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但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 責任。 (A)O(B)X
547.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限由各成員共同具名。 (A)O(B)X
548. 機關辦理特殊或巨額之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特定資格。 (A)O(B)X
549. 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時,因共同投標協議書已經機關審查,故應以共同投標協議書為準。 (A)O(B)X
550. 機關辦理採購,允許共同投標時,得規定代表廠商資格,但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及代表廠商之基本資格。(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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