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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601-650#89306
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601-650#8930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601.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可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後再行辦理。如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A)O(B)X
602. 各機關不得以足以構成妨礙競爭之方式,尋求或接受在特定採購中有商業利益之廠商之建議。 (A)O(B)X
603.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得標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得於使用同等品前,向機關提出,及機關審查同等品所需時間。 (A)O(B)X
604. 招標文件允許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提出同等品者,同等品係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A)O(B)X
605.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不得向機關提出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當之替代品代之。 (A)O(B)X
606.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所列廠牌目前無法製造、供應,不容易取得,價格不合理,不能確保採購品質,或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之一者,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A)O(B)X
607.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所定的審查方式審查之。 (A)O(B)X
60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自行審查者,係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09.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未提出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10.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得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並規定廠商如欲提出同等品者,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其經審查非同等品者,為不合格之廠商。 (A)O(B)X
611.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應成立審查委員會,並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1項有關組成人數之規定。 (A)O(B)X
612.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其採開會審查者,係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廠商代表、原設計者與會,以確認是否為同等品。 (A)O(B)X
613.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其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之廠牌時,只須於招標文件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即可,無須考量該等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是否相當。 (A)O(B)X
614. 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A)O(B)X
615.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 (A)O(B)X
616.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上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日;邀標日,指廠商收到機關邀請廠商投標通知單之日。 (A)O(B)X
617.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其以轉售為目的所為之採購涉及商業機密者,得免予決標公告,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A)O(B)X
618.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三星期。 (A)O(B)X
619.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事項,不包括履約期限。 (A)O(B)X
620.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不得公開預算金額。 (A)O(B)X
621.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其應登載之事項不包括「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A)O(B)X
622. 依採購法第27條以公告方式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之事項。 (A)O(B)X
623.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合併刊登決標公告。 (A)O(B)X
624. 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A)O(B)X
625. 開標前,如欲取消採購則刊登無法決標公告為之。 (A)O(B)X
626.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並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27. 財物變賣或出租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28.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應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及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29.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資訊得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A)O(B)X
630.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銷售廠商定之。 (A)O(B)X
631.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A)O(B)X
632. 機關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公開徵求房地產採購,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十四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33.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符合資格之廠商接獲通知邀請投標之日。 (A)O(B)X
634. 機關於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訂定之等標期,因屬未達公告金額,其等標期,得逕以下限期限5日訂之。 (A)O(B)X
63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應訂定10日以上之合理期限。第2次以後之等標 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5日。 (A)O(B)X
636.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其等標期不得少於5日。 (A)O(B)X
637.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算。 (A)O(B)X
638. 機關辦理預算金額200萬元之特殊採購,採公開招標,資格有實績規定,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第1次招標之等標期,至少要有28日。 (A)O(B)X
639.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受邀廠商接獲機關邀請投標通知之日。 (A)O(B)X
640. 採購法第28條第1項所稱公告日,指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日;邀標日,指發出通知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日。 (A)O(B)X
641.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28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42.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第1次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除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43. 招標期限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自公告或邀標之當日起算。 (A)O(B)X
64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得僅限親自領標。 (A)O(B)X
645. 領標方式中之「公開發售」,機關可以就書面方式以外,增列電子領標方式。對於以郵遞方式領標者,可以將領標期限提前一天截止,並規定不得以公司名稱領標。 (A)O(B)X
64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機關不得僅限親自領標。 (A)O(B)X
647.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得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 (A)O(B)X
648. 機關辦理採購,其履約保證金額度為新臺幣50萬元,得標廠商不得以新臺幣25萬元現金及新臺幣25萬元之郵政匯票向招標機關繳納作為履約保證金。 (A)O(B)X
649.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方式,且經機關同意,得改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之。 (A)O(B)X
650.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須繳納押標金者,得併載明廠商得將以現金繳納之押標金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以簡化作業。(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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