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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651-700#89307
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651-700#8930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651.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如未填寫受款人者,機關不得接受。 (A)O(B)X
652.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擇定履約保證金之額度為一定金額,並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A)O(B)X
653.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案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A)O(B)X
654. 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者,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A)O(B)X
65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機關雖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惟廠商向招標機關提出其履約保證金將以其他廠商履約保證替代,機關經評估之後仍得同意。 (A)O(B)X
656. 差額保證金之繳納,其有效期、內容、發還及不發還等事項,準用履約保證金之規定,是以,廠商依採購法第58條繳納差額保證金者,毋需再繳交招標文件規定之履約保證金。 (A)O(B)X
657. 廠商以差額保證金作為採購法第58條規定之擔保者,總標價偏低者,擔保金額為總標價與底價之差額。 (A)O(B)X
658.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提出同業同級之其他廠商之連帶保證,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於百分之五十內予以減收。 (A)O(B)X
659. 機關以議價方式辦理新台幣100萬元以上之財物採購,均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後免收履約保證金。 (A)O(B)X
660.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以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機關不得拒絕。 (A)O(B)X
661.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者,應不受特定存款金融機構之限制;其向金融機構申請設定質權時,應由質權人會同辦理。 (A)O(B)X
662. 押標金及保證金應以投標廠商或得標廠商名義繳納,是以,如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該定期存款單之存款人與投標商或得標商非同一人,機關不可接受。 (A)O(B)X
663.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不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664.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得以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 (A)O(B)X
665. 機關辦理簽約,應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666.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廠商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A)O(B)X
667.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應補繳減收之金額。 (A)O(B)X
668.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金額得予減收。 (A)O(B)X
66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收押標金、保證金。 (A)O(B)X
67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各種採購,均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A)O(B)X
671.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不得接受。 (A)O(B)X
672.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銀行本行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仍應接受。 (A)O(B)X
673. 機關辦理採購,如因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者,應一併規定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並無例外。 (A)O(B)X
674.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A)O(B)X
675.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676. 招標文件載明押標金為一定金額者,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677.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78.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合理訂定之;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A)O(B)X
679.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不含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68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所含孳息,全部不發還。 (A)O(B)X
681.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五個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A)O(B)X
682.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證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且機關應將該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之。 (A)O(B)X
683. 廠商原係以現金繳納履約保證金,即不得再向機關提出申請轉換保證金繳納方式。 (A)O(B)X
684.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A)O(B)X
685.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採單價決標之採購,亦同。 (A)O(B)X
686. 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之押標金如有不發還情形時,應全部不予發還(含溢繳之部分)。 (A)O(B)X
687. 機關依採購法第60條規定將廠商視同放棄而未決標予該廠商者,應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不發還押標金。 (A)O(B)X
688.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正本之資格文件供查驗者,按逾期天數沒收一定比率之押標金。 (A)O(B)X
689. 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機關不可於招標文件中增列其他情形。如未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不發還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之情形,得逕依該條規定處理。 (A)O(B)X
690.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發還得標廠商所繳納之保證金之孳息。 (A)O(B)X
691. 依採購法規定,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今有負責人相同之甲公司與乙公司,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則視同違反上開規定。 (A)O(B)X
692.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以釘書針封裝者,符合採購法第33條第1項所稱書面密封。 (A)O(B)X
693. 有一機關辦理採購採一次投標資格、規格、價格分段開標,且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因此,廠商於開價格標前之資格審查時要求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機關仍得接受。 (A)O(B)X
694. 依據採購法規定,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大標封內之證件封、價格封比照辦理。 (A)O(B)X
695. 廠商將投標文件置於不透明之紙箱,以塑膠繩封裝,因未使用機關所提供之標封,應為不合格標。 (A)O(B)X
696.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機關不得予以限制。 (A)O(B)X
697. 廠商投標時標封上或容器外應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其交寄或付郵所在地與廠商地址不同時,為不合格標。 (A)O(B)X
698.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免附契約條款,俟決標後與廠商簽約時再附上即可。 (A)O(B)X
699.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送達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得以郵戳為認定基準。 (A)O(B)X
700.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並無例外。(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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