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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701-750#89308
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701-750#89308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701.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底價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得依實際需要,於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A)O(B)X
702. 機關辦理採購,底價於開標後仍應保密,但廢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 (A)O(B)X
703.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其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但評選後不在此限。 (A)O(B)X
704. 機關辦理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A)O(B)X
70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三十為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706.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訂定獎勵措施,但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省契約價金之百分之五十為 限。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並應扣除機關為處理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A)O(B)X
70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即提出替代方案者,機關同時審查替代方案及主方案,屬採購法第1條所稱提升採購效率之作法,採購法並無禁止。 (A)O(B)X
708.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招標文件應訂明替代方案標封於主方案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後,再予開封及審查。 (A)O(B)X
709.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得提出數個替代方案。 (A)O(B)X
710.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替代方案標封應與主方案同時開封及審查,並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A)O(B)X
711.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履行替代方案所需之調查、研究、試驗、設計等費用,得由雙方分攤。機關實施替代方案所增加之必要費用,亦同。 (A)O(B)X
712.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主方案經審查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而替代方案經審查合格者,得予接受。 (A)O(B)X
713.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提出替代方案者,廠商之替代方案應單獨密封,標封外標示其為替代方案,且每一項目以提出一個替代方案為限。 (A)O(B)X
714.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縱經機關評估該替代方案之總體效益更利於機關,仍不得採用。 (A)O(B)X
715. 招標文件規定允許提替代方案者,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審查有降低招標文件所規定之原有功能條件者,應不予採用。但招標文件規定得協商更改之項目或廠商提出之替代方案經綜合評估各有利不利情形,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A)O(B)X
716.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違反採購法之規定,不得採行。 (A)O(B)X
717. 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並無違反採購法之規定。 (A)O(B)X
718.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 (A)O(B)X
719.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其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或未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等情事,機關得予拒絕 (A)O(B)X
720.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訂有廠商基本資格為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原廠代理證明。 (A)O(B)X
721.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可就廠商在我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A)O(B)X
722. 廠商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及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 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A)O(B)X
723. 廠商特定資格之具有相當設備者,得為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尚不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 (A)O(B)X
724. 機關採複數決標或分批辦理巨額採購,其個別項目或數量或分批採購之預算金額未達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者,仍可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725. 廠商基本資格之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可限定廠商投標時須提出已設立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 (A)O(B)X
726. 機關辦理某巨額工程採購經評估有訂定廠商特定資格之需要,機關訂定該案具有相當實績者,得為截止投標日前7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三,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A)O(B)X
727. 機關辦理新台幣15000萬元之一般工程採購,得訂定實收資本額為不低於新台幣1500萬元之投標廠商資格。 (A)O(B)X
728.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一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其契約累計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契約累計金額不低於6000萬元。 (A)O(B)X
729.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以影本為原則。影本未依招標文件載明與正本相符、未加蓋廠商印章,機關應予拒絕。 (A)O(B)X
730. 機關訂定廠商信用證明之基本資格,可包括票據交換機構於等標期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或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A)O(B)X
731. 機關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訂定廠商應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並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A)O(B)X
732. 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對於投標廠商之設立或所在地,基於履約地點之需要,得予以限制。 (A)O(B)X
733. 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如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有三家以上,即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A)O(B)X
734.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辦理。但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訂定有分包廠商資格者,不在此限。 (A)O(B)X
735.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投標時檢附前一期之納稅證明,為不合格標。 (A)O(B)X
736. 機關訂定廠商納稅證明為廠商基本資格,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A)O(B)X
737.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資格條件者,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履約期間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738. 機關以預算金額訂定相當財力、相當經驗或實績之資格條件者,履約期間逾一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A)O(B)X
739. 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得就廠商在我國之商業活動為考量,並得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A)O(B)X
740.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A)O(B)X
741.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2400萬元。 (A)O(B)X
742. 機關辦理為期3年新臺幣6000萬元(每年之預算金額為2000萬元)一般性勞務採購之公開評選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契約實績金額,不低於800萬元。 (A)O(B)X
743.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所指之特殊採購,不包括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A)O(B)X
744. 機關辦理採購,採購標的為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該採購得認定為特殊採購。 (A)O(B)X
745.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9000萬元。 (A)O(B)X
746. 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一般性工程採購之公開招標,經評估有訂定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預算金額之經驗或實績之必要,則其單次契約金額之訂定,最高得規定廠商提報之單次實績金額不低於8000萬元。 (A)O(B)X
747.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中文譯本與原本不一致時,以中文譯本為準。 (A)O(B)X
748.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中文譯本之內容有誤者,以原文為準。 (A)O(B)X
749.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電子資料替代。 (A)O(B)X
750.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得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電子資料替代。(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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