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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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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801-850#8931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801.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仍應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A)O(B)X
802. 機關採分段投標辦理採購者,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其已投標未開標之標封,仍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 (A)O(B)X
803.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1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分段投標之第1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家數之限制。 (A)O(B)X
804.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A)O(B)X
805. 機關依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於國內廠商有2家以上時,其減價或比減價格應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辦理。 (A)O(B)X
806. 機關辦理採購,為保護國內廠商,得同時將採購法第43條第2款及第44條之機制納入招標文件中規定。 (A)O(B)X
807.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有禁止規定者外,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規定之最低標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 (A)O(B)X
808.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不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A)O(B)X
809.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外國廠商,包含代理國外廠商產品之本國代理商。 (A)O(B)X
810.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1項所稱特定之採購,指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載明採購標的中屬於採購法第44條第2項適用範圍之項目,並附記依同條第1項規定得以較高標價優先決標予國內廠商者。 (A)O(B)X
811.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法第四十四條所稱之特定採購,外國廠商標價以外國貨幣計者,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買進匯率折算為新臺幣後,以新臺幣計算得適用之標價優惠金額。 (A)O(B)X
812.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法第44條所稱之特定採購,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國內廠商得適用之標價優惠,以該外國廠商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之標價乘以優惠比率計算之。國內廠商該等項目之標價未逾該外國廠商相同項目之標價者,亦同。 (A)O(B)X
813. 依「國內廠商標價優惠實施辦法」規定,採購法第44條第2項所稱適用範圍,指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定,並公告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工程、財物或勞務項目。 (A)O(B)X
814.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不得為等標期屆滿當日。 (A)O(B)X
815.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 (A)O(B)X
816.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不得合併辦理,機關應先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後再擇期辦理決標。 (A)O(B)X
81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決標與開標得合併辦理,機關並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A)O(B)X
818.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應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A)O(B)X
819.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意即價格標之開啟。 (A)O(B)X
820.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不得限制出席人數。 (A)O(B)X
821.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應為等標期屆滿次日起5日內為之。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2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 (A)O(B)X
82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除因投標廠商未達家數而流標外,開標時應製作紀錄,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人員者,亦應會同簽認。 (A)O(B)X
823. 採購法第45條所稱開標,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非指價格標之開啟。 (A)O(B)X
824. 依採購法第21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招標文件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 (A)O(B)X
825. 機關依採購法第45條辦理開標,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得限制出席人數。 (A)O(B)X
826. 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目前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之採購,含10萬元本數。巨額採購,則為新台幣2億元以上之採購。 (A)O(B)X
827. 小額採購於中央機關為新台幣1萬元以下之採購。 (A)O(B)X
82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本案仍可開標。 (A)O(B)X
82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第1次開標,有3標封,其中有1標封未標示廠商名稱及地址,則本案不予開標。 (A)O(B)X
830.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A)O(B)X
83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 (A)O(B)X
832.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投標文件應保存於機關,不得發還。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得拒絕。 (A)O(B)X
83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家數未滿3家而流標者,得發還投標文件。廠商要求發還者,機關不得拒絕。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保留不發還廠商。 (A)O(B)X
83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A)O(B)X
835.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B)X
836.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B)X
83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不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A)O(B)X
83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機關得允許廠商以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A)O(B)X
839.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如未於公告文件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屬錯誤行為。 (A)O(B)X
840. 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A)O(B)X
84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不可少於7日。 (A)O(B)X
842.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於收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及審查符合需要者之過程,屬詢價性質,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如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非屬公開招標,第1次公告之等標期可少於14日。 (A)O(B)X
843. 預算金額70萬元之財物採購,可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並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如有2家廠商提供書面報價,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尚無必須辦理第2次公告之強制規定。 (A)O(B)X
844.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者,得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辦理採購。 (A)O(B)X
845.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4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次日起計算。 (A)O(B)X
846. 機關以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如選擇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開而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上班日下午3點傳輸資料至網路,其等標期自傳輸至該系統之日起計算,上傳當日算1日。 (A)O(B)X
847.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應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A)O(B)X
848. 機關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採購,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A)O(B)X
84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如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不得比照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關於公開招標之規定。 (A)O(B)X
850.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審查內容發現有缺漏資格證件,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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