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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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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總則、招標及決標(是非題)851-881#89311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29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29)
851.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5家投標廠商均合格且進入底價,惟均得為決標對象之最低標及次低標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為由,決標予第3低標廠商。 (A)O(B)X
852.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對於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仍應提出建議之金額。 (A)O(B)X
853.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 (A)O(B)X
854. 某機關依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五家投標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比減價格,抽籤後辦理決標。 (A)O(B)X
855.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預先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因非最有利標決標故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856.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經報上級機關核准,並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者,得於依規定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A)O(B)X
857. 機關辦理以最低標決標之採購,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內預告,於無法決標時,採行協商措施。 (A)O(B)X
858.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之方式。 (A)O(B)X
859.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者,因其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亦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860.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評定最有利標。並得評定出二家最有利標廠商依序議價。 (A)O(B)X
861.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各評比項目之權重。評比項目之子項有計分基準者,其配分得免載明於招標文件。 (A)O(B)X
862. 評選最有利標,為利評選委員對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得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並得規定投標廠商未出席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則為不合格標,不得參與評選。 (A)O(B)X
863. 機關採最有利標之決標,決定最有利標後辦理議價。其採固定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A)O(B)X
865.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勞務服務採購,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866.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規定,採最有利標決標辦理5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應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A)O(B)X
867. 機關採選擇性招標之最有利標決標,將廠商資格為作為評選項目之一者,其配分或權重無需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 (A)O(B)X
868. 選擇性招標以資格為評選項目之一者,與資格有關部分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文件;其他評選項目及子項之配分或權重,應載明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招標文件。 (A)O(B)X
870.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予參與協商之廠商依據協商結果,就協商項目於一定期間內修改該部分之投標文件重行遞送之機會。價格須依協商項目調整者,亦同。 (A)O(B)X
871. 機關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其採行協商措施者,對於參與協商但無可能得標之廠商,得不通知其修改投標文件重行遞送。 (A)O(B)X
872.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規定通知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而廠商說明不合理,但表明願意提供擔保者,機關仍需限期通知廠商繳交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繳交,方得不決標予該廠商。 (A)O(B)X
873.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棄權,並列為不合格標。 (A)O(B)X
874.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棄權者,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 (A)O(B)X
875.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A)O(B)X
876. 機關採購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無需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A)O(B)X
87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無需刊登公報。 (A)O(B)X
878.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仍應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 (A)O(B)X
87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日起30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A)O(B)X
88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得免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但應將決標資料定期傳送至採購法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A)O(B)X
881.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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