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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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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是非題)1~50#8930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 (B)X
2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 (B)X
3 受機關委託提供規劃及設計服務之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設備之招標規範為不當之限制,但未獲得利益者,不罰。(A)O (B)X
4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 (B)X
5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 (B)X
6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不罰。(A)O (B)X
7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就與採購有關事項,不為決定或為違反其本意之決定,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亦同。(A)O (B)X
8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其未遂犯罰之。(A)O (B)X
9 意圖使機關規劃、設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A)O (B)X
10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採購法之罪者,除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其所屬廠商並無一併處罰之規定。(A)O (B)X
11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後,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依第62條定期彙送決標資料。(A)O (B)X
12 共同供應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但對於訂約廠商依採購法第101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A)O (B)X
13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不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A)O (B)X
14 非屬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 ,得利用該契約採購。但以共同供應契約載明上述情形者為限。(A)O (B)X
15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應與廠商終止或解除本契約。(A)O (B)X
16 共同供應契約之訂約廠商於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A)O (B)X
17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適用機關自行處理,並將結果通知訂約廠商。(A)O (B)X
18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A)O (B)X
19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3年為限。(A)O (B)X
20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A)O (B)X
21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65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0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25萬元,得洽同一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採購。(A)O (B)X
22 某中央機關採購辦公傢俱一批,預算金額50萬元,其中部分項目可從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計45萬元,部分項目無法自共同供應契約取得,金額5萬元,得逕洽同一廠商採購。(A)O (B)X
23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利用該契約採購。(A)O (B)X
24 共同供應契約之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該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A)O (B)X
25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得免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26 機關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27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向立約商下訂,對於立約商所交貨品,無需再辦理驗收。(A)O (B)X
28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貨,對於得標廠商所交貨品,仍應依採購法第五章辦理驗收。(A)O (B)X
29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A)O (B)X
30 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應於訂貨前另與廠商簽訂契約,並依規定收取保證金。(A)O (B)X
31 共同供應契約一經公開於工程會資訊網路,任何機關均可利用,得標廠商不得拒絕。(A)O (B)X
32 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招標機關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A)O (B)X
33 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者,其適用機關為全國各機關。(A)O (B)X
34 機關依採購法第93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其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立約機關處理之。(A)O (B)X
35 共同供應契約期間,最長以2年為限。但得以後續擴充2年。 (A)O (B)X
3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但最後一次會議紀錄如不及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得於取得全體出席委員同意後,由召集人簽認即可。(A)O (B)X
3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作成紀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A)O (B)X
38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 (B)X
39 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辦理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A)O (B)X
4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即可解密。(A)O (B)X
41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A)O (B)X
42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不包括請假委員之姓名。 (A)O (B)X
43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事項有:採購案名稱、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姓名、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列席人員姓名、記錄人員姓名、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A)O (B)X
44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應由主(會)計或政風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 (B)X
45 招標機關辦理採購,得由業務需求單位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評選委員建議名單,經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A)O (B)X
46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評選委員及工作小組成員以外之人員,不得列席。(A)O (B)X
4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評選。(A)O (B)X
48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總出席人數不得少於5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A)O (B)X
49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A)O (B)X
50 招標機關應優先自工程會建立之名單遴聘採購評選委員,未能自該名單中遴聘委員者,得敘明理由後,另行遴聘。(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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