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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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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罰則及附則(是非題)101~150#8932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01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追繳還押標金。(A)O (B)X
102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A)O (B)X
10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A)O (B)X
104 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競爭之規定。(A)O (B)X
10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A)O (B)X
106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額。(A)O (B)X
107 機關辦理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 (A)O (B)X
108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之一須為原住民。(A)O (B)X
109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A)O (B)X
110 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則毋需再僱用原住民。(A)O (B)X
111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A)O (B)X
112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A)O (B)X
11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A)O (B)X
11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方得讓與。(A)O (B)X
115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A)O (B)X
11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A)O (B)X
117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 (A)O (B)X
118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A)O (B)X
119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A)O (B)X
120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 (A)O (B)X
12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A)O (B)X
122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A)O (B)X
12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公營事業。(A)O (B)X
124 採購法第101條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如契約另無規定,得由機關自行認定之。 (A)O (B)X
125 機關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是否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得由機關自行斟酌。(A)O (B)X
126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101規定。 (A)O (B)X
127 機關辦理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者,無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A)O (B)X
128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101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 (B)X
129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1011項各款所列情形,適用採購法101至103之規定。(A)O (B)X
130 軍事機關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A)O (B)X
131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採購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為求保密,以邀請1家廠商議價為原則。(A)O (B)X
132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104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 (B)X
133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A)O (B)X
134 非軍事機關辦理採購,得準用採購法第104條及「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A)O (B)X
135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辦理機密性採購,如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A)O (B)X
136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104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A)O (B)X
137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及單價者,為應緊急需求,可先確定供應數量及交貨時間即可。(A)O (B)X
138 軍事機關採購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 (B)X
139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104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採購機關發布命令。(A)O (B)X
140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104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 (B)X
14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應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A)O (B)X
14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故免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A)O (B)X
14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因緊急處置需要辦理之特別採購,得免刊登決標公告。(A)O (B)X
144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有關監辦之規定。(A)O (B)X
145 政府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購。(A)O (B)X
14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各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第62條彙送決標資料之規定。(A)O (B)X
14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務機關間之勞務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A)O (B)X
148 A縣政府委託B國立大學辦理規劃設計,係屬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適用採購法第105條規定。(A)O (B)X
149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不包括公營事業。(A)O (B)X
15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因時間緊迫,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得免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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