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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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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題)101-131#89335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31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31)
101.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 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亦不得納入評選。 (A)O(B)X
102.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 分或權重辦理;如需變更,應徵得所有參與評選廠商之同意,並不得有差別 待遇之情形。 (A)O(B)X
103.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免載明子項之配分。但應 於開標前訂定。 (A)O(B)X
104.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 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 立。 (A)O(B)X
105.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不得載明扣分機制。 (A)O(B)X
106.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得載明扣分機制。 (A)O(B)X
107.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不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A)O(B)X
108.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A)O(B)X
109.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 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110.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 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不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111.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評選項目如包括過去履約績效,其子項得包括如履 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 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A)O(B)X
112.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 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A)O(B)X
113.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 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A)O(B)X
114.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 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A)O(B)X
115.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 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A)O(B)X
116.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 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O(B)X
117.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 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O(B)X
118.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 人員任之。 (A)O(B)X
119.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 之。 (A)O(B)X
120.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逕行決標,免辦理議價或比價。 (A)O(B)X
12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B)X
122.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 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 結果。 (A)O(B)X
12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12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無須再報經上級機關核 准。 (A)O(B)X
125.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 審定,免於招標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招標前成立。 (A)O(B)X
126. 工程會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 資料庫遴選無需敘明理由。 (A)O(B)X
127.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 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 (A)O(B)X
128.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 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 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 (A)O(B)X
129.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 再函請各評選委員以書面審查並回覆意見方式辦理者,得由機關依各委員意 見修改,免另行召開會議。 (A)O(B)X
130.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 主管以上人員任之。惟召集人如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得不適用上開規定。 (A)O(B)X
13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之決標程序,優勝廠 商在2家以上者,得以比價方式辦理。(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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