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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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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題)1-50#89315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 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2.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 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3.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 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 適法。 (A)O(B)X
4.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 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尚屬 適法。 (A)O(B)X
5.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 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B)X
6.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 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B)X
7.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 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A)O(B)X
8.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 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A)O(B)X
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 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10.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 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11.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 會議紀錄。 (A)O(B)X
12.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 議紀錄。 (A)O(B)X
13.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 容,並納入評選。 (A)O(B)X
14.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 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15.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應以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式。 (A)O(B)X
16.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得擇獲得評選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決標。 (A)O(B)X
17.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應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無其他擇定方 式。 (A)O(B)X
18.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序位第一之廠商有2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 象時,得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決標。 (A)O(B)X
19.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 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仍得參與。 (A)O(B)X
20.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 次綜合評選時,其未參與第1次綜合評選之委員,不得參與。 (A)O(B)X
21.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 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與其他未更改項目,均分別重行 評分(比),以評定最有利標。 (A)O(B)X
22. 機關依採購法第56條第1項及第57條採行協商措施者,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 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與其他未更改 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合併計算,以評定最有利標。 (A)O(B)X
23.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因價格係屬議價階段事項,不得 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 (A)O(B)X
24.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評選優勝廠商時,即應將廠商報價納入評選。 (A)O(B)X
25.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應經評選委員會召開會 議審查,沒有例外。 (A)O(B)X
26. 有關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之訂定及審定,如係由機關預擬草案, 並經機關以書面洽各評選委員審查結果均無意見者,得免另行召開會議。 (A)O(B)X
27.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 項目之一,機關應就廠商企劃書內所列標價予以審查,至價格標階段始開啟 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以利減價或宣布決標。 (A)O(B)X
28.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並採最有利標決標,如價格列為評選 項目之一,評選階段應開啟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納入評選。 (A)O(B)X
29.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 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於要求A評選委員迴避後,仍得決標予甲廠商。 (A)O(B)X
30.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決標,於評選過程中發現A評選委員,為該案投標廠商甲 於投標文件所載顧問,機關應不決標予甲廠商。 (A)O(B)X
31.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 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 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但不包含 參與或協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 (A)O(B)X
32.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 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 員。所稱「工作成員」,包含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所述人力組織及參與或協 助該採購案之相關人員均屬之。 (A)O(B)X
33.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須有3家以上 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 (A)O(B)X
34.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得於招標文件 中明訂「第1次招標應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 (A)O(B)X
35.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於招標文件未載明固定價格給付之情形下,得 採行之方式包括價格不納入評分,以非價格項目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 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A)O(B)X
36.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有應予淘汰或不予評比之情形者,其情形得免載 明於招標文件。 (A)O(B)X
37.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其評選項目有子項者,該子項無需載明於招標文 件。 (A)O(B)X
38.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 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A)O(B)X
39.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惟 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應予保密。 (A)O(B)X
40. 機關辦理評選,如其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 採購評選委員會得於評選前成立。 (A)O(B)X
41.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 之情形,得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 (A)O(B)X
42.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如認為評選結果有需評選委員會檢討之情形(例如 投標價格不合理、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等),應於評選紀錄加註意 見,惟不得將評選結果退回評選委員會,以示對評選委員專業之尊重。 (A)O(B)X
43. 各委員針對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未表示不同意見,且於該表簽認,即可認 定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無明顯差異。 (A)O(B)X
44. 機關辦理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招標文件如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係 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因評選後尚有議價程序,機關應於議價時方 開啟廠商報價單。 (A)O(B)X
45. 公立學校辦理學童午餐採購評選,邀請學童家長擔任評選委員,如所需費用 係由學童家長負擔者,該家長屬機關內派之評選委員。 (A)O(B)X
46. 為利業務推行,工作小組成員可兼任評選委員。 (A)O(B)X
47. 招標機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均無法出任採購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時,得改由 一級副主管代之。 (A)O(B)X
48.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以利用工程會建置 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電腦依專家學者條件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 專家學者為限。 (A)O(B)X
49.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 定,係屬該案承辦採購人員審標事項,而非工作小組工作事項。 (A)O(B)X
50. 最有利標案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載明各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可另有其差異 性之說明文字,以免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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