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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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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是非題1-100#17953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 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規定,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召集人如係由委員互選產生者,亦同。 (A)O(B)X
2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投標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係屬該案承辦採購人員審標事項,而非工作小組工作事項。 (A)O(B)X
3 最有利標案件,工作小組初審意見載明各投標廠商之標價,不可另有其差異性之說明文字,以免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 (A)O(B)X
4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後,於評選前因故需增聘評選委員,應徵得全體委員同意始得為之。 (A)O(B)X
5 機關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行分階段辦理評選者,其第2階段之評選項目應與第1階段之評選項目相同,以避免發生評審標準不一致之不合理情形。 (A)O(B)X
6 採購評選委員會置召集人1人,綜理評選事宜,其擔任評選委員會議之主席,得不參與評分(比)。 (A)O(B)X
7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評選過程之作業,不適用監辦規定;惟機關如於評選階段就價格與參與評選廠商進行協商,則仍適用監辦規定。 (A)O(B)X
8 辦理廠商評選屬採購評選委員任務之一,爰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以該個別委員評選結果為準。 (A)O(B)X
9 採購評選委員會開會,召集人為工務局長,其副局長為工作小組成員,工務局長臨時有事未能出席,可由副局長代理主持會議。 (A)O(B)X
10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程序,以利用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由電腦依專家學者條件篩選5倍建議名單遴選專家學者為限。 (A)O(B)X
11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 (A)O(B)X
12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如發生廠商於得標之後拒不簽約致撤銷決標之情形,得召開評選委員會會議,依招標文件規定重行辦理評選。 (A)O(B)X
13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且應予不同廠商不同之序位。 (A)O(B)X
14 機關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不同廠商得有相同之序位。 (A)O(B)X
15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不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A)O(B)X
16 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之採購,其得採協商措施之項目,以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為限。 (A)O(B)X
17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但案件性質單純、緊急或宜由採購評選委員會逕為評選者,得免成立工作小組。 (A)O(B)X
18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沒有例外。 (A)O(B)X
19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A)O(B)X
20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 (A)O(B)X
21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免載明子項之配分。但應於開標前訂定。 (A)O(B)X
22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評分且子項有配分者,招標文件應載明子項之配分。 (A)O(B)X
23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亦不得納入評選。 (A)O(B)X
2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報列關於費用或費率之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25 招標文件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 (A)O(B)X
26 招標文件不得規定同一評選項目,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最高分及最低分者均不計入。 (A)O(B)X
27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但委員會得決議拒絕上開要求。 (A)O(B)X
28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不得拒絕。 (A)O(B)X
29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未達採購法第56條規定之3次限制者,得再綜合評選,達3次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A)O(B)X
30 機關採總評分法評選最有利標者,總評分最高之廠商,有2家以上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得依招標文件規定對總評分相同廠商再行綜合評選1次,以總評分最高者決標。綜合評選後之總評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A)O(B)X
31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不符合採購法規定。 (A)O(B)X
32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 (A)O(B)X
33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A)O(B)X
34 機關依採購法第94條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並非以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之資料庫名單為限,簽報及核定,均不受該建議名單之限制。 (A)O(B)X
35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惟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應予保密。 (A)O(B)X
3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 (A)O(B)X
37 採購評選委員會外聘委員之聘兼程序,不以機關出具聘書(函)為限,機關出具之相關文書如有明示、默示或經解釋為有聘兼之意思表示,即可認定為已完成「聘兼」程序。 (A)O(B)X
38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經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後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 (A)O(B)X
39 甲以自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向機關舉薦為評選委員,縱使機關評估無利益衝突,仍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 (A)O(B)X
40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應不得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 (A)O(B)X
41 機關辦理不同之採購案,遴聘相同之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尚無違反採購法。 (A)O(B)X
42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由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招標前成立。 (A)O(B)X
43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不得載明扣分機制。 (A)O(B)X
44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招標文件得載明扣分機制。 (A)O(B)X
45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不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A)O(B)X
46 不同廠商履約結果,於商業條款之履行有差異者,得認定為異質之採購。 (A)O(B)X
47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48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協商及評選之對象。該審查不以投標廠商資格條件為限。 (A)O(B)X
49 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評選項目如包括過去履約績效,其子項得包括如履約紀錄、經驗、實績、法令之遵守、使用者評價、如期履約效率、履約成本控制紀錄、勞雇關係或人為災害事故等情形。 (A)O(B)X
50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A)O(B)X
51 機關辦理評選,對於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計分,不得以部分或全部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為計分基準。 (A)O(B)X
52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 (A)O(B)X
53 機關辦理評選,將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列為評選項目者,其所占配分或權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A)O(B)X
54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O(B)X
55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且價格納入評比者,價格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 (A)O(B)X
56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正、副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A)O(B)X
57 採購評選委員會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A)O(B)X
58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逕行決標,免辦理議價或比價。 (A)O(B)X
59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企劃書方式辦理者,得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最符合需要者,辦理議價。 (A)O(B)X
60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後,對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但未得標之廠商,應通知其最有利標之標價與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及該未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A)O(B)X
61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6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規定,無須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63 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A)O(B)X
64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應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後訂定之。 (A)O(B)X
65 機關辦理統包工程採購,具異質性不適合採最低標決標,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依序議價。 (A)O(B)X
66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最有利標,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如需變更,應徵得所有參與評選廠商之同意,並不得有差別待遇之情形。 (A)O(B)X
67 主管機關建置之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係供機關遴選委員參考使用,未自該資料庫遴選無需敘明理由。 (A)O(B)X
68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所有內容。 (A)O(B)X
69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不包括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以外之其他內容。 (A)O(B)X
70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即由機關首長聘兼之,無需經其本人同意。 (A)O(B)X
71 機關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擬外聘專家、學者擔任委員,經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應經其本人同意後,由機關首長聘兼之。 (A)O(B)X
72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A)O(B)X
73 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以不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A)O(B)X
74 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廠商提出之報價,應納入評選,不得於確定優勝廠商後,再開啟該廠商之標價封辦理議價。如須訂定底價,於開標後議價前參考議價廠商之報價訂定之。 (A)O(B)X
75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不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A)O(B)X
7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且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項目之內容,始得納入協商。上開所稱審標,包括評選及洽個別廠商協商。 (A)O(B)X
77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後一週內作成並予確認。 (A)O(B)X
78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至遲應於下次開會時分送各出席委員,並予確認。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紀錄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最後一次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紀錄應於當次會議結束前作成並予確認。 (A)O(B)X
79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包括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 (A)O(B)X
80 採購評選委員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採購評選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辦理評選作業之承辦人員不必退席。 (A)O(B)X
81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不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 (A)O(B)X
82 機關辦理採購評選時,可將專家學者過去未出席評選會議情形,納入遴選外聘評選委員之參考。 (A)O(B)X
83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不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A)O(B)X
84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召集人未就此提會討論,該案承辦人向召集人表示程序違法。 (A)O(B)X
85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亦可異動。 (A)O(B)X
86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第2次綜合評選,應就廠商因協商而更改之項目重行評分(比),其他未更改項目之原評分(比)結果,因無異動,第2次綜合評選時不必重行評分(比)。 (A)O(B)X
87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88 機關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應一併成立3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其成員並不以機關人員為限,且至少應有1人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A)O(B)X
89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並不適法。 (A)O(B)X
90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價格給付,但仍要求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該費用之內容,並納為評選項目之一,所佔配分比率為10%,尚屬適法。 (A)O(B)X
91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不論是否採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價格應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B)X
92 招標文件列有得協商更改之項目者,除已標示固定金額或費率給付者外,價格須列為協商項目之一才合理。 (A)O(B)X
93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A)O(B)X
94 採購評選委員會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優勝專業服務廠商,其優勝廠商得不以1家為限。 (A)O(B)X
95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5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96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應予辭職或解聘,不得辦理評選。 (A)O(B)X
97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不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A)O(B)X
98 機關辦理評選,投標廠商於評選後得申請複印之資料,包括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A)O(B)X
99 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100 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由廠商於投標文件載明標價者,應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並納入評選。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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