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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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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計程車駕駛人資訊服務網題庫(是非題):交通法令 201-300#22676
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
選擇題數:
96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駕照◆計程車登記證 交通法令
選擇題 (96)
201. 汽車輕微肇事時,無人受傷且車輛尚能行駛,不將車輛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罰新台幣九百元罰鍰。 (A)O(B)X
20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者,應處罰鍰。(A)O(B)X
203. 汽車駕駛人可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 (A)O(B)X
204. 汽車駕駛人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A)O(B)X
205.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06. 汽車駕駛人於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A)O(B)X
207.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A)O(B)X
208. 汽車駕駛人測驗及格、講習合格後,於六個月內應辦妥計程車執業登記。 (A)O(B)X
209.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8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 (A)O(B)X
210.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一個月。 (A)O(B)X
211.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如應歸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A)O(B)X
213. 汽車駕駛人僅需具有優良駕駛技術,不需具備急救的常識和技能。 (A)O(B)X
21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18.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 (A)O(B)X
【已刪除】219. 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扣留其車輛牌照。 (A)O(B)X
220. 汽車駕駛人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21.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 (A)O(B)X
222. 汽車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應施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O(B)X
223. 汽車駕駛人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A)O(B)X
224.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台幣三千元罰鍰。 (A)O(B)X
225.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遇紅燈或塞車時,可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A)O(B)X
226. 汽車駕駛人違規不依規定繳納罰鍰者,得以易處吊扣牌照或駕照。 (A)O(B)X
227.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單獨留在車內者,應予罰鍰之處分,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A)O(B)X
228. 汽車駕駛人駕車肇事後,應即時處理,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 (A)O(B)X
229. 曾犯恐嚇取財罪,經判決拘役,但易科罰金者,即可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A)O(B)X
230.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鐵路平交道,應即將時速減低至15公里以下。 (A)O(B)X
231. 車行僱用無執業登記證之人駕駛計程車可處新台幣九千元罰鍰。 (A)O(B)X
232. 使用未經檢定合格之計程車計費表,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A)O(B)X
233. 拒絕酒測者,視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除當場扣車外,並處以六萬元罰鍰。 (A)O(B)X
234. 為了避免執業登記證遺失、褪色等麻煩,可自行影印登記證放置指定插座內營業。 (A)O(B)X
235.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侵佔罪及賭博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應吊銷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A)O(B)X
236. 為維護自身安全,計程車駕駛人載客至郊區或偏遠地區時,到達目的地後不要熄滅大燈或引擎,並隨時保持上路狀態,以便及時反應。 (A)O(B)X
237. 要加入台北市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的駕駛人,戶籍應設在台北市才符合規定。 (A)O(B)X
238. 計程車上安裝非法通訊器材,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A)O(B)X
239. 計程車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40. 為避免陽光直射及冷氣外洩,可在車窗或擋風玻璃上粘貼反光紙。 (A)O(B)X
241. 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42. 計程車內裝設計費錶不可擅自更動,亦不得停止使用及逾額收費。 (A)O(B)X
243. 計程車在執業期中犯搶劫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吊銷其計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及駕照。 (A)O(B)X
244. 計程車不依規定收費,經乘客檢舉查明屬實者,依公路法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A)O(B)X
245. 計程車在設有停車上客處標誌之路段,應在指定之上客處搭載乘客,不得沿途攬載。 (A)O(B)X
246. 計程車客運業由其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者,應與駕駛人就權利義務事項預定公平合理之書面契約。 (A)O(B)X
247. 計程車為了增加收入,可以在車輛車身上張貼廣告,車頂廣告架不需檢驗就可以安裝上路。 (A)O(B)X
248. 計程車客運業與駕駛人之爭議事件,先由雙方公、工會會同社會公正人士調解。 (A)O(B)X
249. 計程車計費表之檢定、檢查機關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A)O(B)X
250. 計程車計費表因損壞須修理時,應於修理完成後駛往當地度量衡檢定機構申請複檢。 (A)O(B)X
251. 計程車計費表為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必須經檢定合格,並附加合格印證,才可以使用。 (A)O(B)X
252.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A)O(B)X
253. 計程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不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或於移置前,未依規定在車輛前、後適當地點樹立車輛故障標誌或事後不除去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A)O(B)X
254.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A)O(B)X
255.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之罰鍰。 (A)O(B)X
【已刪除】256.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之營業區內不需設有戶籍。 (A)O(B)X
257.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贓物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A)O(B)X
258.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詐欺、妨害自由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吊銷其執業登記證及駕駛執照。 (A)O(B)X
259. 計程車載客,於火車站等處所前,如設有計程車招呼站,則計程車於下客後,可就地再搭載其他乘客營運。 (A)O(B)X
260. 計程車駕駛人受僱更動,應於十五日內申報車行異動。 (A)O(B)X
261. 計程車駕駛人載客駛離營業區外,抵達目的地後應立即折返,並可於中途攬載乘客。 (A)O(B)X
262.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項,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二十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警察機關辦理異動申報。 (A)O(B)X
263. 計程車駕駛人違規攬客營業,妨害交通秩序者,處以吊扣營業車輛牌照一年。 (A)O(B)X
264. 計程車應於車身兩側後門加漆號牌及公司行號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亦須加漆牌照號碼。 (A)O(B)X
265. 計程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至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66.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他人或將車輛交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並吊銷其執業登記證者,三年內不得重行考領。 (A)O(B)X
267. 個人經營計程車牌照之使用以原申請人為限,但經核准歇業者,得連同原車過戶與符合個人經營計程車申請資格條件者。 (A)O(B)X
268. 執業登記證應檢同國民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至原發證之警察機關查驗,逾時罰鍰,逾期註銷。 (A)O(B)X
269. 欲加入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之社員,如持有大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須換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後始得申請入社。 (A)O(B)X
270. 閃光號誌路口,號誌閃紅燈方向為幹道,號誌閃黃燈方向為支道。 (A)O(B)X
271. 連續持有有效之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5年以上者,即可向監理單位申請個人車行。 (A)O(B)X
272. 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機械管制條或懲治走私條例等相關法律,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O(B)X
273. 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仍可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A)O(B)X
274. 汽車號牌污穢、不洗刷清楚或為他物遮蔽,非行車途中因遇雨、雪道路泥濘所致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行駛。 (A)O(B)X
275.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A)O(B)X
【已刪除】276.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轉彎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A)O(B)X
277. 與汽車交會時,相互之間隔至少要保持半公尺以上。 (A)O(B)X
278. 領用臨時牌照,載運乘客收費營業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將牌照扣繳註銷。 (A)O(B)X
【已刪除】279. 領有牌照之營業車未滿五年者,每年至少檢驗一次,五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二次。 (A)O(B)X
280. 駕車不依規定通過行人穿越道,致使行人傷亡時,依法應負刑責者加重其刑三分之一。 (A)O(B)X
281. 駕車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者,除處新台幣六百元至一千八百元外,另記點二點。 (A)O(B)X
282. 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加入)車行之經營者,不須與車行訂定權利義務之書面契約,也不需在行照上加註駕駛人姓名,應完全信任車行。 (A)O(B)X
283. 駕駛人見消防車、救護車等警號不立即避讓,應處罰鍰及記違規點數二點之處分。 (A)O(B)X
284. 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儘速將車輛位置標繪移置路邊,才不致影響交通。 (A)O(B)X
285. 駕駛人受僱車行如有變更,應於十日內辦理執業登記證異動申報。 (A)O(B)X
286. 駕駛汽車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87. 駕駛車輛未隨身攜帶駕駛執照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88. 計程車不得懸掛窗簾或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A)O(B)X
289. 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者,處新台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90. 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A)O(B)X
291.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鍰。 (A)O(B)X
292. 辦理汽車檢驗時,如檢驗不合格,應於三個月內整修完善後申請覆驗。 (A)O(B)X
293.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並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經罰鍰後,仍不辦理者,吊銷駕駛執照。 (A)O(B)X
294. 計程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逾期3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將廢止執業登記。 (A)O(B)X
295. 計程車駕駛人於不同營業區執業,應持原領執業登記證,參加新營業區警察局地理環境講習及換領新證。 (A)O(B)X
296. 計程車執業登記證應於每年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辦理查驗,逾期處一千五百元罰鍰。 (A)O(B)X
297.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賭博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依法吊銷其執業登記證。 (A)O(B)X
298.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登記證,即行執業,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A)O(B)X
299. 計程車駕駛人於鐵路或公路車站或其他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A)O(B)X
300. 計程車駕駛人停止執業繳回執業登記證者,保留其執業資格一年,逾期須重新辦理。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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