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轉讓他人或將車輛交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執照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並吊銷其執業登記證者,三年內不得重行考領。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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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312), C(0), D(0), E(0) #860275
統計: A(248), B(312), C(0), D(0), E(0) #860275
詳解 (共 1 筆)
#1168775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經吊銷、註銷執業駕駛執照或有其他喪失職業
駕駛人資格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註銷其營業車輛
牌照。但經核准歇業者,應依本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之車輛,因擅自轉讓其他個人或公司行號,或
未事先依規定核准僱用或交予他人駕駛,經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及吊銷其營業車輛牌照者,該個人經營計程車原申請人於五年內不得再
申請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並吊銷其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
且五年內不得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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