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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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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是非題201-266#1845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66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66)
201 勞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202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所有食品,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203 採購法第67條明定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因此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違反上開規定。 (A)O(B)X
204 採購契約得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應送機關審查。 (A)O(B)X
205 某國小採購營養午餐所需生鮮農漁產品之食材,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206 機關辦理採購,其預計金額得大於預算金額。 (A)O(B)X
207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得不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A)O(B)X
208 當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時,廠商標價超過底價,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照底價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1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A)O(B)X
209 機關考量標的特性及其實際需要,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擇「工廠登記證」為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之一,不以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必須登記者為限。 (A)O(B)X
210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211 勞務採購採分項複數決標,總預算為6000萬元,但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不適用巨額採購有關廠商資格之規定。 (A)O(B)X
212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減價次數亦同。 (A)O(B)X
213 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3次。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其減價次數由招標機關決定。 (A)O(B)X
214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 (A)O(B)X
215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基於採購標的特性相近,採通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以限制性招標之方式辦理。 (A)O(B)X
216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願降價或降低費率,因與招標文件所定內容不一致,機關應不予接受,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A)O(B)X
217 機關辦理招標,於招標文件已訂明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如廠商自願降價或降低費率,機關應予接受。 (A)O(B)X
218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八以內超底價決標。 (A)O(B)X
219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採最低標決標原則,其優先減價及比減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經機關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得於不逾底價百分之四以內超底價決標。 (A)O(B)X
220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則機關得予接受。 (A)O(B)X
221 機關依採購法第53條第1項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其中最低標廠商於優先減價時,書面表示照底價承做,機關不得接受。 (A)O(B)X
222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得決標給乙廠商。 (A)O(B)X
223 機關辦理採購,開標結果由2家廠商進行比減價格程序,第1次減價時甲廠商於標單上書明放棄減價,乙廠商之標單則書明願減至底價,招標機關應宣布乙廠商該次減價無效,進行第2次比減價格程序。 (A)O(B)X
224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評定最有利標後,得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 (A)O(B)X
225 機關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案件,於評選出優勝序位後,以議價方式洽廠商減價。 (A)O(B)X
226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惟該最低標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即逕行決標予次低標。 (A)O(B)X
227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該最低標雖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最低標,機關無需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仍得辦理決標。 (A)O(B)X
228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A)O(B)X
229 決標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 (A)O(B)X
230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不得通知該廠商其減價限制為6次。 (A)O(B)X
23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計有3家廠商參加,經資格規格審查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1家,因報價超底價,開標主持人通知該廠商其減價限制為6次。 (A)O(B)X
232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開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A)O(B)X
233 投標廠商之標價幣別,依招標文件規定在2種以上者,由機關擇其中1種或以新臺幣折算總價,以定標序及計算是否超過底價。該折算總價,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之。 (A)O(B)X
234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但契約不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 (A)O(B)X
235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契約並得訂明憑證須為正本。 (A)O(B)X
236 底價8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650萬元,甲廠商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機關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決定不決標予甲,並以次低標為最低標。 (A)O(B)X
237 機關辦理一契約價金為新臺幣1200萬元之財物採購,於履約期間發現須增購原契約已有之A項目新臺幣150萬元,並減購原契約已有之B項目新臺幣150萬元,屬「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項次五,所稱「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之情形。 (A)O(B)X
23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8條規定,不適用採購法招標決標之程序。 (A)O(B)X
239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中央印製廠印製郵政匯票、劃撥支票及郵政禮券等,不適用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 (A)O(B)X
240 採購法中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不得提出意見。 (A)O(B)X
241 採購法中監辦人員之監辦,對於機關所為實質或技術之審查事項有違反法令情形者,仍得提出意見。 (A)O(B)X
242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243 機關委託公立學校辦理研究案,適用政府採購法。 (A)O(B)X
244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方式應逐一函邀,不須公告為之。 (A)O(B)X
245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之後續邀標方式,包括公告。 (A)O(B)X
246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應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A)O(B)X
247 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用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 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A)O(B)X
248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但對於未獲選者無需敘明原因。 (A)O(B)X
249 公告金額以上專業服務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者,其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於未獲選者應敘明原因。 (A)O(B)X
250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以1家為限。 (A)O(B)X
251 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優勝廠商,尚不以1家為限。 (A)O(B)X
252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允許使用外文。 (A)O(B)X
253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不論其工作內容是否重複,以履約期間之全部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標準。 (A)O(B)X
254 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標準。 (A)O(B)X
255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無需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A)O(B)X
256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6000萬元之財物採購,除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外,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A)O(B)X
257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故後續免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A)O(B)X
258 機關公開評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採固定服務費用決標,後續仍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A)O(B)X
25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予發還押標金。 (A)O(B)X
260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報價為底價75%)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機關認為該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其於5日內提出差額保證金,廠商未依限提出差額保證金,不決標予該廠商,其有押標金者,發還之。 (A)O(B)X
261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其押標金應不予發還。 (A)O(B)X
262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通知廠商減價、比減價格,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而視同放棄者,機關尚不得據此為不發還押標金之理由。 (A)O(B)X
263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得於所定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以減省開標時間。 (A)O(B)X
26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採不分段開標之採購,不得以減省開標時間為由,於所定開標時間到達前先打開投標廠商標封審查其資格與規格。 (A)O(B)X
265 機關依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得予拒絕。 (A)O(B)X
266 機關依選擇性招標建立經常性採購合格廠商名單後,如有其他廠商提出資格審查之請求,不得拒絕。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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