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人壽保險管理學會◆保險法規
二、 填充題 1. 保險法所稱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 之利率及 ① 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2.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 ② 、同一 ③ ,與數保險人 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3. 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如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 ④ 以利其他保險 業者承接。
4. 年金保險人於被保險人 ⑤ 期間或 ⑥ 期間內,依照契約 負一次或分期給付一定金額之責。
5. 內部稽核制度之目的在於協助董(理)事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 ⑦ 是否有效運作。
6. 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 ⑧ 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
7. 保險業為維持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運作,達成內部控制之目標,應配合採行內部稽核制度、法令遵循制度、自行查核制度、 ⑨ 及 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