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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重複)#49703
100年 - 100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重複)#49703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夫妻二人均為公職人員,是否皆應申報財產?夫妻財產若採分別財產制,申報人可 否免填配偶財產?申報人與配偶感情不睦時,應如何申報?又申報財產的範圍為何? 請分述之。(25 分)
二、考績委員會評定 A 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為乙等,機關長官覆核時逕行變更為甲等, 是否妥適?又在同考績年度內,該員曾受「申誡」懲戒處分,機關長官最後仍決定 給予甲等,是否合法?請分述之。(25 分)
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任用基本原則及其主要內容為何?又試舉其他二個公務員法律 規定,說明機關長官任用公務人員時亦應加以遵守,請分述之。(25 分)
⑴公務人員之配偶為公職候選人時,該公務人員得以眷屬身分站台助講。(5 分)
⑵公務員因案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休職二年,休職期間不得到非公家機關謀職。 (6 分)
⑶公務員某甲於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被機關長官「記過」一次,機關長官於同年 8 月 1 日將其降調擔任副主管職務,符合法令規定。(6 分)
⑷公務員某乙於下班時間及例假日為民眾畫符驅魔、解運,並在網路刊登廣告招攬 顧客,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