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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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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法警:法院組織法#44883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何謂審級制度?「審」及「級」有何區別?請以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審級及其審判庭 之組織為例說明。(25 分)
二、法院組織法對判例有何規定?判例之法律效力為何?(25 分)
三、我國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少年及 家事法院有無配置(或對應設置)檢察署;如無,原因為何?(15 分)在有配置檢 察署(或對應設置)之法院,遇有法院就刑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時,檢察官應否親 自到庭執行職務?可否指派檢察事務官代理其到庭?(10 分)
四、我國最高法院在民國 101 年 4 月間廢除了實施 60 年左右的保密分案制度(最高行 政法院亦隨之跟進廢除相關制度),請由法院組織法或相關法律之精神說明⑴此制 度之大意;(7 分)⑵此制度主要設置理由;(8 分)⑶一般認為此制度應予廢除 之主要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