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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等◆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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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法警:法院組織法#110662
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
年份:
11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四等◆法院組織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有立委在立法院質詢法務部長,指出某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甲行為不檢,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並在偵查特定個案時,辦案行為違法濫權,侵害 犯罪嫌疑人權利,要求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對甲的行為行使行政監督權與個案的具體指揮監督權。請依據法官法與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分別論述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是否可以對甲的行為行使行政監督權與對甲 負責偵查之個案行使具體指揮監督權?(25 分)
二、為增強對法官之外部監督,提升懲戒制度之公信力,法官法於 108 年修正後,增設職務法庭參審員,由非屬職業法官的人民擔任參審員,與職 業法官共同擔任審判工作。請問,依據現行法官法規定,由參審員負責 審判的案件類型為何?並請說明參審員之資格與在任職期間應盡之義 務。(25 分)
三、民眾參訪少年保護法庭時,發現少年保護法庭的席位布置與民刑事法庭的席位布置有極大的差別。請依據法院組織法以及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 規定,說明我國法庭席位布置所依據的基本原則理念,以及少年保護法庭布置之所以不同於民刑事法庭的法律上理由。(25 分)
四、新修正的法院組織法配合法官法之規定,取消了法官之官等與職等。此 一作法,目的之一在於區分開法官與一般事務官公務員之不同,更強化 法官身分保障,以維護法官獨立。請問,依據法院組織法與法官法之規 定,我國對法官的身分保障,較之一般事務官公務員,有那些不同之處?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