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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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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 - 101 國立臺灣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試題:刑事訴訟法#120970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1. 檢察官起訴甲選舉行賄罪名。審判期日,甲之辯護律師抗辯,乙於檢察官前的陳述及後來的買票名冊、丙於調查員前的陳述,皆為違法取得,法院應禁止使用。試問律師之抗辯有無理由?
2. 檢察官起訴乙、丙共同選舉行賄罪名。審判期日,乙之辯護律師抗辯,乙於檢察官前的陳述及後來的買票名冊,皆為違法取得,法院應禁止使用。丙之辯護律師亦抗辯,丙於調查員前之陳述,因違法取得而應禁止使用。試問律師之抗辯有無理由?
3. 承1、2小題所述,設若檢察官以相牽連案件共同起訴甲、乙、丙三人,甲、乙、丙皆選任戊律師為辯護人,且戊律師於對甲的選舉行賄案件為甲抗辯:甲對乙、丙里長之個人行為並不知情。檢察官遂主張審判長應禁止戊律師同時為甲、乙、丙三人共同辯護。試問其主張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處置?
二、 甲涉嫌強盜A銀行犯罪嫌疑重大,警察持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入甲宅,見甲即拘提之,在告知甲相關權利後,問:「A銀行案,是你幹的,對嗎?」,甲答:「是的」並陳述相關不利內容。警察將甲帶回警察局,再為權利告知,問甲:「B銀行搶案,亦為你幹的?」甲答:「是的」,並就B銀行案陳述不利於自己之內容。檢察官依據上述陳述內容及其他證據,起訴甲犯強盜A、B二銀行罪,分析此案。(25分)
三、 為受判決人利益之再審制度,在我國有何值得檢討及改進之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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