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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 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05499
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05499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
年份:
109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乙於住宅發生竊案後,向警方報案。警方調查後發現甲涉嫌竊盜,將甲移送地檢署。如檢察官訊問後認為甲有羈押的原因,但無羈押的必要, 檢察官得為何种處分?是否違反「法官保留原則」?
二、甲以一狀誣告乙丙二人,如察官若僅就甲誣告乙之部分起訴,此時法院之審判範圍為何?
三、甲於109年3月在桃園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同年5月在同地又涉犯殺人罪,經地方檢察署偵辦終結後,先後向管轄法院提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罪及殺人罪,法院受理後,甲之辯護人向受理殺人罪之審判庭聲請合併審理,惟原審仍對殺人罪及危害毒品防制條例罪各自為有罪判決。甲之辩護人遂以原審未依聲請,未為合併審理,又未說明何以不合併審判之理由,其判決違背法令向上級法院上訴。試論該辯護人之上訴 是否有理由?
四、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決被告甲竊盜罪刑。因甲未上訴而判 決確定。嗣甲於判決送達後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规定,主 張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參考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21: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