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決被告甲竊盜罪刑。因甲未上訴而判 決確定。嗣甲於判決送達後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规定,主 張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參考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21: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