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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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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05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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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05499
科目: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9年 - 109 輔仁大學_碩士班招生考試_法律學系碩士班刑事法組:刑事訴訟法#105499
科目:
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刑事訴訟法
年份:
109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四、檢察官起訴甲犯竊盜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決被告甲竊盜罪刑。因甲未上訴而判 決確定。嗣甲於判決送達後3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规定,主 張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試問:法院應如何處理?
(參考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21: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亦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