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於109年3月在桃園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同年5月在同地又涉犯殺人罪,經地方檢察署偵辦終結後,先後向管轄法院提起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罪及殺人罪,法院受理後,甲之辯護人向受理殺人罪之審判庭聲請合併審理,惟原審仍對殺人罪及危害毒品防制條例罪各自為有罪判決。甲之辩護人遂以原審未依聲請,未為合併審理,又未說明何以不合併審判之理由,其判決違背法令向上級法院上訴。試論該辯護人之上訴 是否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