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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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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42106
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丙未經許可,擅自於自家頂樓新建狗屋,臺北市政府發函予丙,認定該狗屋無法補 辦建造執照,屬實質違建,命丙於 3 日內拆除。丙於 3 日後並未拆除,市政府得採 取那些行政執行之方法?丙主張附近之鐵皮屋均未拆除,市政府命其拆除狗屋違反 平等原則,請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二、甲新建鐵皮屋一間,經主管機關乙於 101 年 4 月 9 日以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 定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甲於同年 5 月 18 日檢附陳情書提出陳情緩拆,經乙以同 年 5 月 19 日函(下稱系爭函)回復甲:「主旨:有關台端申請本市○○區○○街 ○○號之 1 構造物辦理免拆一案,於法尚有未合,本大隊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 101 年 5 月 18 日陳情函辦理。二、本案本大隊業以 某某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 A 類 1 組認定在案,並依規定按序排拆。故台端 所請本大隊礙難同意。」試問系爭函是否為行政處分?(25 分)
三、甲經營瓦斯行,因儲存液化石油氣共 1500 公斤,逾法定儲存量 128 公斤,經桃園 縣政府依消防法第 15 條、第 42 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73 條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罰鍰。甲主張消防法 並未明定儲存量上限為 128 公斤,管理辦法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 原則;瓦斯行的安全管制主要應以鋼瓶之安全檢驗為主,而非管制儲存量,限制儲 存量為 128 公斤乃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 15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 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 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消防法第 42 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 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 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四、醉漢丁在淡水河旁持西瓜刀擬表演雜耍,聲稱能在淡水河面翻滾表演飛刀輕功特技, 警察抵達現場後,該醉漢倒臥現場不省人事,試問該員警應如何處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