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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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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42106
> 申論題
一、丙未經許可,擅自於自家頂樓新建狗屋,臺北市政府發函予丙,認定該狗屋無法補 辦建造執照,屬實質違建,命丙於 3 日內拆除。丙於 3 日後並未拆除,市政府得採 取那些行政執行之方法?丙主張附近之鐵皮屋均未拆除,市政府命其拆除狗屋違反 平等原則,請問丙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相關申論題
二、甲新建鐵皮屋一間,經主管機關乙於 101 年 4 月 9 日以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 定系爭建物為違章建築。甲於同年 5 月 18 日檢附陳情書提出陳情緩拆,經乙以同 年 5 月 19 日函(下稱系爭函)回復甲:「主旨:有關台端申請本市○○區○○街 ○○號之 1 構造物辦理免拆一案,於法尚有未合,本大隊仍依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 請查照。說明:一、依據台端 101 年 5 月 18 日陳情函辦理。二、本案本大隊業以 某某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 A 類 1 組認定在案,並依規定按序排拆。故台端 所請本大隊礙難同意。」試問系爭函是否為行政處分?(25 分)
#131919
三、甲經營瓦斯行,因儲存液化石油氣共 1500 公斤,逾法定儲存量 128 公斤,經桃園 縣政府依消防法第 15 條、第 42 條及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 全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73 條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罰鍰。甲主張消防法 並未明定儲存量上限為 128 公斤,管理辦法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 原則;瓦斯行的安全管制主要應以鋼瓶之安全檢驗為主,而非管制儲存量,限制儲 存量為 128 公斤乃違反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消防法第 15 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應依其容器、裝載及搬運方法進行安全搬運;達管制量時,應 在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以安全方法進行儲存或處理。 前項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範圍及分類,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 之設置標準,儲存、處理及搬運之安全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消防法第 42 條 第十五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 未符合設置標準,或儲存、處理及搬運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 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3 條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
#131920
四、醉漢丁在淡水河旁持西瓜刀擬表演雜耍,聲稱能在淡水河面翻滾表演飛刀輕功特技, 警察抵達現場後,該醉漢倒臥現場不省人事,試問該員警應如何處理?(25 分)
#131921
(三)承接(一),若 A 於 113 年 7 月 17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 執行機關於 114 年 6 月 13 日核發執行憑證予 A。 (9 分)
#551078
(二)承接(一),若 A 於 114 年 2 月 3 日將甲未繳納之罰鍰移送行政執行,執 行機關於 114 年 4 月 15 日通知甲到場說明。 (8 分)
#551077
四、下列情形之行政執行期間於何時屆滿?請附具理由說明之。參考法條:訴願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一)甲為補習班負責人,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規定,被主管機關 A 裁處 25 萬元罰鍰,甲於民國(下同)113 年 5 月 21 日收受裁處書,裁處書上有正確之教示,惟甲未提起訴願。(8 分)
#551076
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五、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第 50 條第 1 款 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今甲將其房屋拆除後,將所遺留之一般廢棄物放置其所有之土地上而未清除,則主管機關 A 為迫使甲清除, 除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命甲限期改善並按日連續處罰外,是否尚有其他方法可採?又 A 得否依行政執行法即時強制之規定, 逕自清除甲土地上之該廢棄物?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5 分)
#551075
二、A 直轄市為鼓勵其所屬市立學校教師再進修,訂有自治法規(其規定: 對於進修碩士班之補助,以每學期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且以 4 學期為限;於核予補助時,得課予應於該市所屬學校服務之年限)據以實施。 甲為 A 直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其依該法規規定,向 A 直轄市政府 (下稱 A)申請進修 B 大學碩士班之補助。A 作成行政處分,核予補助甲每學期學費 4 萬元(於每學期撥款),為期 4 學期;但甲於碩士畢業後,須在該市所屬學校服務至少 2 年。甲拿到補助,且於碩士畢業後, 當年即轉至 B 直轄市所屬學校任教。試問:A 得否向甲追繳其先前所受 領之補助費?請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
#551074
(二)若於申請處理程序中,甲遷移住所至 B 直轄市境內,則對於甲之申請案,A 應如何處理?(13 分)
#551073
(一) A 若駁回甲之申請,處分書之送達,得否送達於甲之工作場所或由其 住所之社區管理員簽收?(12 分)
#55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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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084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