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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0049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立法院制訂法律,須經三讀程序,請問各讀會的主要任務為何?請依據立法院職權 行使法說明之。(25 分)
二、立法技術上有「擬制」之方式,請問何謂「擬制」?立法上的擬制以何種用語表現 出來?其性質為何?擬制有何法理上的限制?(25 分)
三、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案,行政院經總統核可移請「覆議」時,立法院應如何處理? 又,行政院可否就通過法律案之「部分」,移請覆議?(25 分)
四、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之規定可以發布「緊急命令」,但發布緊急命令須 經立法院的「追認」,請問立法院此一追認程序,如何進行?應以「記名」或「不記 名」進行追認?(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