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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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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測量製圖: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31325
科目: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法(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土地法第 12 條規定:「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 有權視為消滅。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 所有權。」請闡釋本條所稱「回復原狀」之意涵。又,對於回復原狀之土地,原土 地所有權人究係如何回復其所有權?請申述之。(25 分)
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法律性質為何?又,共有土地於辦竣重測後,申請人始持重測 前土地標示之民事確定判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共有物分割複丈、登記時,其重測後 地籍圖形、面積與重測前不相符合者,地政事務所應如何辦理?請分別申述之。 (25 分)
三、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依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 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 市地重劃。」除此之外,同法中其他關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之規定為何?試 申述之。(25 分)
四、102 年 4 月 26 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 709 號解釋,認為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 違憲。試問:本號解釋所指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違憲之條文內容為何?又,其違憲之 理由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