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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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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0053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律」與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之規範設計,在「名 稱」、「規範事項」及「制定程序」三方面,規定內容是否相同?(30 分)
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法規變動沿革,總統曾公布「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總統 (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68、70、72、74 條條文; 並增訂第 10 條之 1、71 條之 1 條文」及「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61891 號令增訂公布第 2 章之 1 章名及第 15 條之 1~15 條之 5 條文」等,請依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說明同一法規少數條文或整體架構之修正或刪除,應如何呈 現在原法規之變動內容?(20 分)
三、<案例>甲於當選總統時,為實現其競選承諾,於就職日(5 月 20 日)即諮請立法 院,表達將於 6 月 20 日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意願,惟立法院因內部意見分歧, 致無法成行。嗣後,A 立法委員擔任外交委員會主席,自行發文邀請總統於 8 月 20 日至該委員會報告「菲律賓對我國漁船槍擊案」之後續發展。經總統府評估,與立 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之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似不相符,而回函表達感 謝邀請,但因不符規定,致無法前往報告。 <問題>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 章之 1「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規定評析本件 案例,總統若欲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應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及程序,在何種地點 進行?立法委員若有個人看法欲表達時,得依何種程序及方法提出質疑?總統對立 法委員個人意見如何因應,是否應受立法委員個人意見之拘束?(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