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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 103年 - 103年司法人員、103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03年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103年海岸巡防人員、103年移民行政人員考司法四等四等_執達員#24137
103年 - 103年司法人員、103年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103年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103年海岸巡防人員、103年移民行政人員考司法四等四等_執達員#24137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得提起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債務人異議之訴的「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 行名義所指為何?(25 分)
二、債權人甲(住所所在地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為滿足其對債務人 乙公司(住所/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稱臺中地院)之執行名義上 所載金錢債權,乃向臺北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公司之商標專用權。臺北地院依甲之 聲請將該商標專用權拍定並移轉後,乙主張臺北地院之執行行為是無管轄權所為, 應屬當然無效,有無理由?乙應如何請求救濟?(25 分)
三、執行名義為命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登報道歉,而債務人不自願履行時,法院應如何執 行?(25 分)
四、報載一則關於強制執行之新聞:甲銀行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乙之房屋,第三 人丙繳交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保證金,並投標出價 250 萬元拍定該屋,惟未依限 繳交價金,法院乃再拍賣該屋,而以 240 萬元賣出,原拍定人丙繳交之保證金因違 約被法院全數沒收作為賠償。試以強制執行法有關再拍賣之規定評析此一新聞。 (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