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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39815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說明法律定名為「條例」與「通則」其二者間性質與功能上之差異。(25 分)
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 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試說明本規定所涉之法理原則 及其於公共政策上之性質與功能。(25 分)
三、試述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全院委員會」之組成條件及其功能與運作特性。 (25 分)
四、試述地方立法機關所訂自治條例無效之條件。(25 分)